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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5日星期四

「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
內容 經濟部於今(15)日行政院院會提報「智慧電動車產業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擬以示範運行、建構友善的使用環境、提供購車誘因、訂定環保標準及輔導產業發展等5大發展策略,達成本方案推動智慧電動車正式上路及普及化,並帶動智慧電動車產業升級之目的。
其中,在示範運行方面,政府將於未來3年補助22億元推動3,000輛智慧電動車進行示範運行,並提供示範運行期間免徵貨物稅,鼓勵地方政府、營運業者與車商進行車輛性能及營運模式確認,非直接補助一般消費者,其稅賦優惠亦以服務公眾運輸目的者為優先。
在健全智慧電動車友善使用環境方面,規劃由台電公司建構完善智慧型電網以支援各式充電站的電力供給與控管,由台電公司評估尖峰、離峰時段供電調配及未來用電需求攀升的應變能力,建構智慧型電網,智慧電網結合智慧電動車,並由經濟部、內政部及交通部等部會透過滾動式檢討相關充電站設置之法規,促進使用環境便利性,以健全智慧電動車之推廣使用。
在提高消費者購車誘因方面,由財政部增(修)訂貨物稅條例後,免徵智慧電動車貨物稅3年,第2階段全面推廣期(103年-105年),將於第1階段3年示範運行屆滿前,全面檢討是否延長免徵智慧電動車貨物稅,未來地方政府進行示範運行專案申請時,將鼓勵地方政府同意免徵牌照稅,交通部亦將修正相關法令核發電動車專用牌照。
在以環保節能減碳標準健全智慧電動車的發展環境方面,本方案將由環保署參考先進國家制定之標準及我國產業發展狀況,訂定我國CO2排放標準及由經濟部能源局參考先進國家制定之標準及我國產業狀況,訂定我國油耗標準。
在輔導產業發展方面,將在未來6年經濟部將編列69億元推動智慧電動車整車及關鍵零組件驗證標準、技術研發及市場推廣,促動台灣車輛產業升級。
在本方案的推動預期效益部分,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將於未來6年內編列97億元之總經費,全力推動智慧電動車發展,預期可於105年達到孕育全球前10大的智慧電動車旗艦廠商,並達成智慧電動車內銷4.5萬輛、外銷1.5萬輛的目標,同時創造國內智慧電動車製造業產值1,200億元、服務業產值312億元,以及2.4萬以上就業人口。
吳院長聽取經濟部簡報後裁示本方案准予備查,並表示我國擁有極具競爭力的資通訊(ICT)產業,非常適合發展智慧電動車,請經濟部及相關部會全力推動。
另電動車輛中除本方案之電動車以外,電動機車部分業已於98年8月26日行政院核定通過「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除貨物稅減半徵收外,經濟部提供每輛電動機車補助新台幣8,000至11,000元,縣市政府亦配合提供新台幣1,500至10,000元之加碼補助。電動車因屬尚未成熟之產業,故先以3年之示範運行計畫推動可行之營運模式;而電動機車產品已趨成熟,故政府亦已根據其產品發展狀況,研擬消費者直接購置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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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說明「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
內容 全球節能減碳大環境驅使下,電動機車市場需求倍增,我國機車產業技術純熟且擁有完整之產業鏈,其製造提供優質之產品,已於國際享譽盛名建立競爭優勢;而我國電動機車與鋰電池之供應鏈體系完整,因此將有機會於國際市場上扮演電動機車研發、製造之要角。

為振興國內經濟及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經濟部已於98年推動「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為確保消費者使用電動機車產品性能安全,制訂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於98年至101年間投入總經費高達16.58億元,提供消費者購買經測試驗證認可之合格輕型電動機車及小型輕型電動機車1.1萬元及8千元補助,藉以達到鼓勵普羅大眾購買使用電動機車之目的,振興國內消費市場;且為扶植產業發展並擴大電動機車市場,提供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擴大市場獎勵金,其年度銷售量達5,000輛以上者,於計畫推動年限內給予500萬元到2,450萬元不等之銷售獎勵金;並對於合格電動機車廠商實際設置之充電設備提供每站最高10萬元補助,藉以完備基礎建設之環構,提供消費者便利的使用環境,在稅賦方面亦提供透過貨物稅減半優惠。

除了消費者與電動機車廠商購車補助、銷售獎勵金及稅賦減免等措施外,經濟部並於98年度推動「電動機車市場拓展測試驗證發展計畫」,除促進產業政策目標落實外,同時輔導我國電動機車與關鍵零組件廠商之整車性能、高功率鋰電池之安全性提昇改良,目前已有中華汽車、三陽工業等16家電動機車整車及關鍵零組件廠商通過審查參與此輔導計畫,並委由車輛中心與工研院等單位提供電動機車與高功率鋰電池產品改良及性能提升之輔導,藉以加速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落實政府輔導產業之效益,促使電動機車產業再度興起,啟動我國電動機車產業內、外銷之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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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銀行統籌主辦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拾貳億元聯貸案完成簽約儀式
土地銀行統籌主辦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金額新臺幣12億元聯貸案,已成功完成募集,並於99年4月12日假臺灣土地銀行總行舉行聯貸簽約儀式,由土地銀行王耀興董事長代表銀行團與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青山董事長簽訂聯合授信合約。
本聯貸案資金用途係購置機器設備及充實中期營運資金所需資金,籌集總金額新臺幣10億元聯貸案,由土地銀行擔任聯貸統籌主辦銀行,經台新銀行、彰化銀行等銀行踴躍參與,本案超額認貸達新臺幣16.5億元,最終仍以新臺幣12億元結案,顯見各金融同業對於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期務實經營的認同與肯定。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業務為從事Flash應用之小型記憶體的生產及其封裝測試,主要產品應用於手機及數位相機記憶卡,近年來隨著終端產品朝輕薄短小的規格趨勢發展,記憶卡體積亦逐漸微型化,故該公司將重心專注於小型記憶卡,如主流的Micro SD卡,目前在小型記憶卡的出貨量在全球市佔率已達10%以上。近期該公司為快速達規模經濟,降低生產成本,除積極擴充產能外,並以策略聯盟方式向上整合模組廠,對象有宇瞻科技(研發、製造與行銷記憶體模組,為碩達股東),另透過普天集團(為中國國資委控股的集團公司,係制定中國國家存儲標準的領導者)在中國爭取長期代工訂單,並藉由與大陸通路商合作銷售白牌記憶卡,使該公司在專業代工市場之市佔率快速提升,加上憑藉多年累積產製及研發之實力,使其堆疊技術及良率具領先地位,未來展望應屬可期。
土地銀行秉持扶植國內各大企業以助其推升競爭力,並拓展該行企業金融業務為目標,積極爭取國內外中大型企業授信、聯貸及土建融等業務。98年度,土地銀行總資產、放款及存款餘額均為國內行庫第三大,創造出新臺幣80億餘元稅前盈餘,每股稅前盈餘達新臺幣3.25元,銀行經營體質良好,獲利能力佳,且該行於去(98)年度榮獲國內主辦聯貸銀行第一名,為本國銀行首次進入亞太區十大聯貸主辦銀行之列。截至今(99)年2月底止,該行逾放比率0.73%,呆帳覆蓋率150.34%,目前為體質最佳的金融機構之一。其除傳統存放款業務以外,該銀行近年更積極拓展聯合授信業務、國際金融業務、信託及都市更新等不動產週邊業務以及企業金融、證券、保險、財富管理業務,以期擴大全方位服務範疇及增裕盈餘,提升其營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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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訂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9年4月15日第298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該會前於83年6月14日,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之3規定,以行政函令訂頒「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規定,並於86年10月17日修正,茲為配合行政程序,以符合法制作業需要,並參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之建議,爰重新訂定「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取代現行規定。本標準與原規定主要差異如下:
一、 適度放寬守法性且體質較佳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之授信最高限額:採差異化管理方式,就「守法性佳、逾放比率低於1%、資本適足率大於12%且備抵呆帳覆蓋率大於100%」之信用合作社,對同一自然人、非營利法人之無擔保授信最高限額,由2,000萬元提高為2,500萬元,擔保與無擔保授信合計最高限額,由8,000萬元提高為1億元;同時對同一營利法人之無擔保授信最高限額,由3,000萬元提高為4,500萬元、擔保與無擔保授信合計最高限額,由1億6,000萬元提高為2億4,000萬元。
二、 刪除大額授信總和之限制:基於法規衡平之考量,刪除大額授信總和之限制。
三、 放寬新台幣100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不計入本規定限額之範圍:為鼓勵小額放款業務並參考銀行之規範,放寬現行規定,亦即全數新台幣100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不區分社員或非社員)均不計入本規定限額。
四、 增訂未符差異化管理條件信用合作社之舊授信案件得以延展條件:為避免信用合作社因短期經濟景氣衝擊,使差異化管理條件巨幅波動,致舊授信案件超逾本標準之授信限額需立即收回,影響信用合作社之經營,爰增列若舊授信案屬短期授信案件,且正常履約及擔保品重估鑑估值足以涵蓋債權,原契約得展期,但以一次為限。予信用合作社及客戶合理之緩衝期。
金管會表示,本次重新訂定本標準並檢討放寬部分規定,將有助於落實信用合作社差異化管理之監理原則並促進信用合作社穩健經營。
檢附「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暨修正前後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授信限額比較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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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信合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總說明信合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條文說明修正前後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授信限額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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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本(18)日通過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
有鑑於本辦法自發布實施迄未修正,今保險業招攬行銷通路已多樣化,為強化對各通路之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規範,及核保、理賠人員之權責,俾以強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作業,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確定義保險業招攬人員、核保人員及理賠人員及其權責範圍。
二、 增列保險業應依行銷通路別特性訂定遵行之事項、保險業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不得為之行為及保險業與保險經紀人業務往來應遵行事項,俾保險業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據以遵循。
三、 增列保險業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有不符本辦法規定之調整期限,俾利其於期限內調整之。
四、 修正保險業對其核保及理賠人員之在職進修時數,以提升其素質。另增列核保及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曾招攬案件執行核保及理賠業務,以避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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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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