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2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60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0,000,000元乙案,有申報書件不完備等情事,該公司業於101年6月25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春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25日
二、受裁罰對象:春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907)負責人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春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自101年2月1日起陸續得知其銀行存款被法院扣押,惟該公司遲至101年3月15日始辦理重大訊息公告,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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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為強化對外國發行人之募資管理及資訊揭露,與配合證券交易法101年1月4日修正發布增訂外國公司專章,以及明確規範陸資持股逾30%之外國企業來臺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專案許可原則,金管會爰研擬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對外國發行人之募資管理及資訊揭露,增訂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於募資案申報生效後及計畫變更時,應按季洽請承銷商對資金運用情形出具評估意見、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臺灣存託憑證申報案之公開說明書封面應列明價格訂定方式與溢折價比率等。
二、 因應證券交易法101年1月4日修正發布增訂外國公司專章,增訂公開說明書應揭露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資訊、外國發行人私募有價證券應補辦公開發行始得申請掛牌、規範外國發行人股票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完成掛牌,或外國發行人股票終止上市或終止櫃檯買賣者,金管會得予以撤銷、廢止或停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三、 配合證券交易法於101年1月4日修正第36條及第183條規定,自102年會計年度起,期中財務報告修正為各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經會計師核閱,爰修正相關規範,使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之公開發行書應刊印財務報告之規定一致,並規定自102年會計年度起施行。
四、 陸資持股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應檢具書件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函報金管會專案許可始得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五、 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增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申報發行,增訂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得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應準用前開準則相關規定。
六、 配合開放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股票每股金額得為非新臺幣壹拾元,為提醒投資人注意,增訂該等外國發行人應於其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方式註明股票每股面額或無面額。
七、 增訂臺灣存託憑證經兌回後,於兌回額度內再發行之股份不得為第二上市(櫃)公司買回之庫藏股。

上開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案

配合證券交易法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將外國公司納入規範,及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編製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金管會爰研擬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修正草案,重要內容如下:

一、 基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增訂公開發行公司編製之財務預測為合併財務預測,惟公開發行公司無子公司者為個別財務預測。
二、 鑑於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證券發行人財報報告編製準則以綜合損益表取代現行之損益表,並納入其他綜合損益,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變動對於股東權益、投資人預估股利及股價均有重大影響,爰修正以綜合損益取代稅前損益,作為財務預測應更新及實際達成情形之比較標準。
三、 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財務預測編製內容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營業損益及稅前損益,修正為營業利益及稅前淨利,並增訂其他綜合淨利。
四、 考量外國公司得以股票無面額或面額非新臺幣十元發行,並考量股東權益亦為代表公司規模之指標之一,爰增訂規範外國公司財務預測更新標準中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之認定標準,改以淨值千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五、 為使各行為義務期間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爰修正為公開日、編製通知到達日、事實發生日及發現日之即日起算。
六、 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該準則過渡期間適用之規定,規範未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但得自願自編製一百零二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提前適用。

本草案將於近期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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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為強化對外國發行人之募資管理及資訊揭露,與配合證券交易法101年1月4日修正發布增訂外國公司專章,以及明確規範陸資持股逾30%之外國企業來臺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專案許可原則,金管會爰研擬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對外國發行人之募資管理及資訊揭露,增訂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於募資案申報生效後及計畫變更時,應按季洽請承銷商對資金運用情形出具評估意見、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臺灣存託憑證申報案之公開說明書封面應列明價格訂定方式與溢折價比率等。
二、 因應證券交易法101年1月4日修正發布增訂外國公司專章,增訂公開說明書應揭露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資訊、外國發行人私募有價證券應補辦公開發行始得申請掛牌、規範外國發行人股票補辦公開發行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完成掛牌,或外國發行人股票終止上市或終止櫃檯買賣者,金管會得予以撤銷、廢止或停止其股票公開發行。
三、 配合證券交易法於101年1月4日修正第36條及第183條規定,自102年會計年度起,期中財務報告修正為各季終了後45日內公告,並經會計師核閱,爰修正相關規範,使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之公開發行書應刊印財務報告之規定一致,並規定自102年會計年度起施行。
四、 陸資持股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應檢具書件送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函報金管會專案許可始得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五、 配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增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申報發行,增訂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得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應準用前開準則相關規定。
六、 配合開放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股票每股金額得為非新臺幣壹拾元,為提醒投資人注意,增訂該等外國發行人應於其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方式註明股票每股面額或無面額。
七、 增訂臺灣存託憑證經兌回後,於兌回額度內再發行之股份不得為第二上市(櫃)公司買回之庫藏股。

上開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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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將至,金管會提醒國人旅遊可規劃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及旅遊不便保險

暑假為國人旅遊旺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國人旅遊前可投保保旅行平安保險及旅遊不便保險,俾旅遊期間的保障更為周延。
金管會表示,國人擬定旅遊計畫時,建議事先購買旅行平安保險,讓旅遊期間能獲得完善的保障。消費者除可透過保險公司各種通路購買外,出國時尚可於出發前直接在機場保險公司櫃檯辦理投保,並在投保手續完成後要求保險公司依消費者所留的地址寄送保單。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旅行平安險所保障之意外事故並非泛指所有之事故,而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消費者投保前應詳加注意保障內容及範圍。另外,為避免在國內外旅遊受傷或生病就醫造成龐大醫療費用支出,國人可視需要安排傷害或疾病之醫療保障。目前保險公司對旅遊期間醫療之需要,多有提供傷害醫療及海外突發疾病等附約供消費者選擇附加,部分保險公司甚至有與國際急難救助組織合作,提供接送回國就醫的服務,可以使消費者獲得更全面性的保障,若消費者在國外就醫,應保留醫療收據以作為申請理賠之用。
此外,消費者可視自身需要,另外投保旅遊不便保險,以享有班機延誤、行李延誤或損失及額外住宿等相關費用補償的保障。金管會另提醒消費者,如以信用卡支付團費,信用卡公司雖免費提供持卡人或其家屬信用卡綜合保險保障,惟因各信用卡公司提供的保險保障內容及保險金額不盡相同,例如旅行平安保險保障範圍,有些公司僅提供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期間的保障,並未包括旅遊全程,消費者於旅遊前,最好先行瞭解比較,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商品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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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為配合證券商一百零二年開始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編製財務報告及為避免因會計項目異動致證券商自有資本計算頻繁修正,金管會爰研議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
證券商管理規則共擬修正9條條文及刪除10條條文,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一、 因應證券商將自102年開始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配合修正相關會計項目及報表名稱。(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
二、 為避免證券商相互持有所發行普通公司債之比例過高,如有違約易引發系統性風險,爰規範持有單一券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不得超過淨值5%,持有所有券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不得超過淨值10%。(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 放寬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在港澳地區及其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得為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連結標的。(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六)
四、 考量證券商之母公司、子公司與證券商可能同時持有發行公司股份,及證券商與其子公司管理之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之發行公司關係密切,為避免利益衝突,爰將上開持有發行公司股份之情形亦納入合計持有對方股份10%以上者,不得擔任主辦承銷商資格之計算限額。(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五、 鑑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商業銀行及保險業投資外國有價證券均無限制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基於監理一致性之考量,爰刪除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避險交易,其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應符合本會所定標準之規範。(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
六、 為協助證券商布局大陸市場,明確規範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非證券期貨機構應向本會申請許可。(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一)
七、 為避免因會計制度或自有資本計算方式調整而頻繁修正相關法條,刪除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之七條文,原相關規定將另以函令訂定。(刪除條文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二條之三、第六十二條之四、第六十二條之五、第六十二條之六、第六十二條之七)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擬修正2條條文,修正要點摘述如下:
一、 考量證券商行業特性,對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維持適度監理,爰修正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商應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個別財務報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 基於證券商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爰修正本準則第三十八條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辦理法規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

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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