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60公里以上,屬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呼籲駕駛人切勿超速行駛(共453字)

    嚴重超速造成駕駛失控,為近年肇事致死主因之一;係屬主觀蓄意,且惡性重大之違規,行車超速一旦超過規定速限50公里以上,駕駛人視野減半,反應時間隨之縮短,安全煞停距離則會倍增,危險性急驟增加,對用路人之生命財產構成重大威脅。有鑑於此,立法機關將此一違規行為增訂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中,依據科學數據明訂行車超過規定速限60公里以上,除了依據該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8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之罰鍰,並於同條第4項訂有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之處罰,且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加重汽車所有人對所屬車輛管理之責任,以生遏止防範之效。
    有關租賃車駕駛人違反此一規定是否適用前揭規定予以吊扣牌照處分,為減少爭訟案件,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已循體制向中央主管機關反映法院裁定之理由,以維護裁決之ㄧ致性。
    行車超過規定速限60公里以上之違規行為,不僅對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也對自己及他人造成生命財產安全之威脅,故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再次呼籲市民朋友,安全第一,請勿超速行駛,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及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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