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2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台灣微脂體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4152)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4月9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2年4月19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該公司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頂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3562)申請撤回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總額300,000,000元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五、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22)申報增資發行普通股84,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45,000,000元收購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詠儐國際有限公司及康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目前從事化妝品、保養品等相關業務與資產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核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2)日核准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放式「富邦中國債券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人民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富邦中國優質債券人民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2檔債券型子基金,2檔子基金最高募集金額各為人民幣50億元整,基金保管機構皆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各人民幣6千萬元。
2檔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其中投資於人民幣計價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投資於下列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
(1)由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2)由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3)依據彭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其「涉險國家」即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者(country of risk)為中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之債券。
富邦中國高收益債券人民幣計價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投資於「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富邦中國優質債券人民幣計價基金主要投資中國之投資等級債券。
鑒於人民幣匯兌仍受管制,大陸地區之外匯管制及資金調度限制均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流動性,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參、處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之投資分析報告欠缺合理基礎及根據,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金管會為達成提高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及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之政策目標,並配合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及執行「經濟動能推升方案」,已完成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告程序,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賡續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持有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為一定等級項目之投資總額計算方式,以及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限額比例之計算基礎,由原定「股本與股本溢價」修正為「股東權益」(修正第二條、第六條)。
二、 放寬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投資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BBB級、BBB-級及BB+級或相當等級之公司債等項目,並配合訂定相關限額規定(修正第七條)。
三、 增訂保險業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經由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以及得投資大陸地區投資用不動產,並配合訂定應符合之內部作業程序及規範、該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經營應符合條件、國外不動產投資鑑價機構與物業管理機構之資格條件、投資期間應揭露事項等相關規範(修正第十一條及增訂第十一條之一)。
四、 放寬保險業得投資大陸地區債券商品之資格及範圍,以及明定保險業得比照其他外幣相關之規定從事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幣計價商品之投資(修正第十二條)。
五、 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併入第十一條及第十一條之一予以規範,並配合刪除第十二條之一有關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之規定(刪除第十二條之一)。
六、 明定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檢具業務發展計畫等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不受所定公式之規範(修正第十五條之二)。
七、 提高保險業國外資產集中保管機構之家數(修正第十六條)。
八、 配合第七條及第十一條修正,酌修第十七條規定(修正第十七條)。
檢附修正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供參。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
投資人可透過權證資訊揭露平台了解權證造市品質
權證係由發行證券商進行委託買賣報價,目前市場上流通的權證多達數千檔,投資人可透過「權證資訊揭露平台」取得權證基本資料、波動率及流動性指標等資訊,選擇特定存續期間及價內外程度等基本資料,初步篩選出欲投資之權證類型,再用波動率及流動性指標,分別評估權證報價之穩定性及流動性,了解其造市品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醒投資人投資權證前必須謹慎判斷,應充分瞭解權證基本資料及商品特性,並透過權證資訊揭露平台(http://warrants.sfi.org.tw/),評估報價穩定性及流動性,以增進投資效益。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2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內部人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特定人之條件」解釋令
 
------------------------------------------------------------------------------------
旭能光電(股)公司申報增資發行普通股收購安那柏格等公司案停止生效新聞稿
旭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922)申報增資發行普通股84,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845,000,000元收購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詠儐國際有限公司及康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目前從事化妝品、保養品等相關業務與資產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pntoda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