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智崴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263)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12,727,5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1,272,75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2年7月18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2年8月2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2年8月2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修正「會計師職前訓練及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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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百慕達商中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英屬百慕達商中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分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 102年8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英屬百慕達商中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第146條之7第3項、第149條第1項及第17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分公司辦理銀行行銷通路招攬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後電訪作業,對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70歲之保戶有未進行電話訪問或補寄掛號提醒相關風險及得行使契約撤銷權者,核與「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1點之2第1項規定不符;要保書告知事項問卷之問項內容,有註明為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影響保戶權益者,惟未依規定報送本會核准,核與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0條規定不符;該分公司訂定之利害關係人範圍未包含保險業之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不符。以上缺失應依保險法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予以2項糾正。
五、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保險業務時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確保保險業健全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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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請於美國設立舊金山代表人辦事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同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向美國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舊金山代表人辦事處。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考量就近服務聯絡舊金山地區客戶,經該行評估美國政經及金融概況,以及我國與美國之雙邊貿易等情形,於當地設立海外代表人辦事處,將有助於提供台商更完整與完善之金融服務。
  目前我國共有14家銀行於美國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其中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已設有洛杉磯分行。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目前已設立之海外分支機構計6處,加計本次申請之舊金山代表人辦事處共計7處。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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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股東常會電子投票實施情形
上市(櫃)公司102年度股東常會均已於6月30日前召開完竣,經統計共有120家上市(櫃)公司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常會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114家強制採行,6家自願採行,明細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及股利項下查詢http://mops.twse.com.tw/),符合強制採行電子投票標準之上市(櫃)公司均已依規定辦理。
今年使用電子投票行使表決權之投票筆數計有91,335筆,投票股數為1,199.97億股,較101年投票筆數34,470筆,投票股數676.1億股,有明顯增加,102年之投票筆數及投票股數分別為101年之2.65倍、1.77倍。
電子投票筆數中以一般股東(非專業機構法人)之投票筆數55,954筆為最多,投票筆數占電子投票總筆數91,335筆之61.26%,其次為保管銀行代理外資股東投票筆數33,269筆。今年一般股東之投票筆數較去年大幅增加43,290筆,顯見電子投票已逐漸為一般投資人所接受使用。電子投票股數中以保管銀行代理外資股東投票股數為1,055.47億股為最高,占電子投票總股數1,199.97億股之87.96%,較去年投票股數增加417.22億股,成長最多。
102年電子投票股數占出席總股數之比例平均為32.11%,較101年平均26.31%,成長5.8個百分點,上市(櫃)公司中電子投票股數占出席總股數之比例達30%以上者,計有50家公司。
公司召開股東會提供電子投票作為股東行使表決權方式之ㄧ,有益於股東不受股東會召開時間與地域之限制,且投票方式更具便利性,股東可多加利用,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另上市(櫃)公司每3年進行董監事改選,為配合電子投票,使股東了解候選人相關資訊,金管會鼓勵公司儘速修改章程改採候選人提名制,以便利股東選舉董事、監察人。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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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8月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8月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4735)申報發行國內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臺幣100,000千元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2年8月2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2年8月2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天賜爾生物科技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135)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6,196,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1,96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本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2年8月2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6條規定,自102年8月2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436)於102年8月5日申請撤回發行國內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100,000元,總額新臺幣1,500,000,000元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撤回在案。

貳、公告期交所上市之威達電期貨變更契約標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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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拍板「第三方支付服務」之管理短期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做為非銀行第三方支付儲值服務管理法源、中長期應制定專法
日期:102-08-07    資料來源:新聞發布與聯繫科
行政院江院長今(7)日拍板,在兼顧扶植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與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原則下,短期為使第三方支付儲值相關服務能儘速上路,將請金管會儘速透過銀行公會推動金融機構「網路儲值支付帳戶」機制,讓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合作提供儲值服務;另並將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為法源,容許非金融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提供網路儲值服務。長期將推動制定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之專法。

江院長今日上午主持行政院專案會議,聽取薛琦政委及張善政政委之「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推動建議」報告,經與會相關首長充分討論後,院長做出上述裁示。

行政院表示,第三方支付服務屬於網路儲值,依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之交易方式,得採行線上即時交易及非線上即時交易。」其適用模式已包含網路儲值,因此第三方支付儲值服務亦應適用電子票證相關法制。行政院並表示,如規劃適當之使用情境及規範,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即可以該條例為法源提供儲值服務,無須修改「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包括:(1)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應與符合「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發行機構合作(換言之,第三方支付業者不應兼營電子票證業務,或可另成立專業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2) 儲值服務僅適用於買方,賣方收受貨款仍使用目前一般帳戶(不得使用儲值帳戶),以不違反「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電子票證之交易,不得為電子票證間之資金移轉」之規定;(3) 比照第三方支付服務使用信用卡模式,由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簽約,成為其特約機構(而非由C2C賣方個人擔任特約機構)。至於該條例之相關行政命令,目前並無即刻修訂之規劃,將俟實行一定期間累積足夠實務經驗與案例後再行檢討。故近期單戶儲值金額將維持一萬元之上限,業者資本額維持三億元。

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江院長指示經濟部依據「保消費者護法」第17條授權,制定足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依據「洗錢防治法」規定,將「第三方支付服務」納入洗錢犯罪防制管理。另外,為符合電子商務交易實務應用,則請張政務委員協調相關單位予以必要之協助,就「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12條所要求之儲值交易所需之資訊安全配套,確認軟體形式之「動態密碼產生器」之安全強度。

除了前述近期目標的推動措施之外,江院長亦指示經濟部應制定電子商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之專法,該專法應兼顧「產業發展」及「金流管理」,分別由經濟部及金管會主政。故將由經濟部會同金管會及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工作小組,並配合建立產業界諮詢機制,參酌國際間之立法案例,以經濟部目前已研提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管理規範」及專法綱要等資料為基礎,於本年底前完成新法報院。

行政院表示,開放非金融業從事第三方支付儲值業務除係因應國際趨勢外,也希望塑造國內跨業競爭的環境,鼓勵業者發揮自有特色,刺激多元化的電子商務創意。第三方支付服務管理機制及法制陸續完成後,預期將可為電子商務及網路產業帶來更大的成長動力,也將促成金融服務與資訊服務業跨業合作的新商機。

行政院並表示,第三方支付只是電子商務眾多環節的一環,目前除已責成經濟部著眼電子商務整體發展規劃專法或綱領外,近日媒體所載我與對岸協商我方電子商務網站遭大陸遮蔽乙事,亦為另一項重要推動項目,其影響所及將不亞於開放第三方儲值業務,亦值得各界關注支持。未來政府將持續推動網路產業發展環境升級,積極排除國內及跨境電子商務市場發展瓶頸,以帶動電子商務創新及國際化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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