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0日 星期六

upn-taipei news-financial-mainland china-01-11-21- 金管會依相關規定持續控管國銀對大陸曝險 金管會表示, 截至103年11月底止,本國銀行依「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為1兆7,483億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倍數為0.68,尚符合法令規定。 103年11月底本國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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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依相關規定持續控管國銀對大陸曝險
金管會表示, 截至103年11月底止,本國銀行依「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為1兆7,483億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倍數為0.68,尚符合法令規定。
103年11月底本國銀行對大陸當地陸資企業、外資(含臺資)企業授信餘額分別為1,340億元、4,649億元,顯示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企業授信主要還是以外資(含臺資)企業為主;另對陸資企業、外資(含臺資)企業授信各占全部授信總餘額25兆8,905億元之0.52%、1.8%,整體而言對大陸地區企業授信比重並不高;又對陸資企業、外資(含臺資)企業授信之逾放比率分別為0.24%、0.01%,均低於整體授信逾放比0.28%。另本國銀行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含分、支行及子行)103年11月底之稅前淨利為61億新台幣,獲利穩定成長。
為強化國銀對大陸曝險之控管,金管會自103年底已提出以下5項因應措施,以確保銀行海外授信之債權:
一、加強檢查工作,落實銀行風險控管:對銀行大陸地區授信風險管理,將列入年度檢查重點。
二、 督導銀行研議適合當地之債權確保措施:已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銀行就現有海外及大陸授信控管機制進行檢討並修正徵、授信準則。
三、要求銀行審慎評估海外授信政策:請銀行公會就強化海外及大陸地區授信控管措施研提意見,包括銀行應依據自身之風險承受度進行授信限額管理,另設有海外分支機構之銀行總行應對大型企業客戶之集團整體暴險情況進行控管。
四、 授信業務辦理情形列為申請海外分行准駁依據:目前已將銀行海外授信控管能力、授信品質等事項納入審查重點,將續行依現有規範對銀行相關申請案件進行審核。
五、 採行相關監理措施:強化海外及大陸地區曝險之申報內容,並協調周邊單位協助監控大陸地區信用風險,架構整體性風險監控機制。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32
 

upn-taipei news-financial-01-11-20-為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政策,金管會停止適用有關金融機構受理申請貸款時應取得當事人查詢聯徵信用資訊同意書正本之規定

 
為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政策,金管會停止適用有關金融機構受理申請貸款時應取得當事人查詢聯徵信用資訊同意書正本之規定
為因應行動通訊及網路時代來臨,便利民眾線上申辦貸款,金管會對於銀行公會建議放寬個人小額信貸可透過電子化安全機制認證並意思表示同意即可查詢申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以下簡稱聯徵中心)信用資訊一事,經研議已停止適用97年12月30日金管銀(一)字第09700464220號函有關金融機構受理當事人申請貸款時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正本之規定,並將請聯徵中心配合修正其「信用資訊查詢作業控管要點」相關規定。
金管會表示,現行金融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民眾個人資料,已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其應取得客戶書面同意,而「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對於該法所稱之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亦已明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在97年12月30日函停止適用及聯徵中心修正前開控管要點後,未來金融機構受理線上申辦個人小額信貸,有查詢其聯徵信用資訊之需求時,只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聯徵中心相關規定,亦得接受當事人以電子方式意思表示。
金管會並提醒金融機構查詢客戶聯徵信用資訊除應依前開規定辦理外,亦應加強注意資訊安全及消費者保護。金管會將持續致力於協助金融業者建置數位化金融環境,提升資通訊能力,便利民眾線上申辦各項金融業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upn-taipei news-financial-new plane-01-11-19- 104年元月起實施之金融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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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104年元月起實施之金融新措施
項次
實施日期
新措施項目
說明
1
104.1.1
至銀行辦理開戶或交易之確認客戶身分增加代理人需提示之文件之措施
為因應國際防制洗錢標準,本會發布之「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及銀行公會修正之「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業規定:(1)代理他人(含法人)至銀行辦理新臺幣50萬元以上現金交易,如不是到被代理人開戶銀行辦理;或(2)代理法人至銀行辦理開戶等情形,須確認客戶本人及對法人客戶具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因此須請代理人提示下列文件:
1.被代理人為自然人時
(1)被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2)代理事實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2.被代理人為法人時
(1)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2)出資證明文件
(3)出資超過25%以上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
(4)代理事實證明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2
104.1.1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由3年縮短為2年,並限制延長以1次及1年為限。
為兼顧防杜不法與限制人民權利間之平衡,並考量利用存款帳戶詐騙之案件數已逐漸下降,本會爰修正「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將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由3年下調為2年,並限制延長以1次及1年為限。
3
104.1.1
推動「金融挺創意產業專案計畫」
1.104年將持續實施「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擬定創意產業放款餘額之預期成長目標為600億元,並配合本方案提供相關獎勵措施。
2.鼓勵銀行設置創意產業放款諮 詢窗口,就近提供創意產業更有效率之融資服務。
4
104.1.1
全面升級採用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我國會計準則自104年起由2010年版IFRSs升級至2013年版IFRSs(不含IFRS9「金融工具」)。適用對象包括已採用IFRSs以及預計於104年採用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
5
104.1.1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及期貨業適用新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上市(櫃)、興櫃、公開發行公司及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應自104.1.1.起適用本會103年9月22日修正發布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設計及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強化產品安全、環境安全及職業安全等控管事項,以建置適合所屬產業之內部監督機制。
6
104.1.1
實施新修正證券商、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條文
配合我國於104年全面升級採用2013年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訂IFRSs公報相關規定,證券商、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修正條文自104會計年度施行。
7
104.1.1
開放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健康保險為人身保險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已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第4點修正案。
8
104.1.1
實施人身保險業最近一年之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標準得提高國外投資額度或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獎勵
已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第9項規定之解釋令。
9
104.1.1
要求人身保險業應就保險單借款、要保人終止契約、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展期定期保險、減額繳清保險、要保人住所或收費地址之變更等保全項目訂定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已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解釋令。
10
104.1.1
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為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含有宣告利率之保險商品)送審及銷售管理機制,並使該類業務能穩健發展,爰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重點包括利率變動型商品定價時應採現金流量測試法執行利潤測試;明定宣告利率不得高於區隔資產前十二個月移動平均投資報酬率加計二碼;統一訂定區隔資產報酬率計算標準應包含未實現損益以及扣除直接業務管理費用;明定區隔資產帳戶移入及移出之限制;明定公司應建立定期追蹤管理措施。
11
104.1.1
104年壽險業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
104年度各幣別新契約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維持不予調整;另爲配合高齡化社會推動年金保險之需,即期年金保險之準備金利率將直接適用繳費期間6年(含)以上保單適用之責任準備金利率,不再予以減碼。
12
104.1.1
增列保險業風控長之資格條件及獨立性等相關規範
為持續提升我國保險業風險管理能力,明定保險業得考量其自身業務之風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指定風控長一人,並明定風控長之資格條件與職責等相關規範,及要求風控長應具備獨立性,不應同時兼任業務面、財務面和其他具有創造收益能力的單位之職務,並綜理公司整體風險。
13
104.1.1
放寬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
繼103年8月26日放寬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外,再放寬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非有效契約客戶,得藉由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作為身分輔助驗證機制進行網路投保,以及以網路方式首次註冊之有效契約保戶在前開身分輔助驗證機制下,提高其投保額度。
14
104.4.1
數位金融環境3.0
開放既有存款戶得線上辦理下列業務:結清銷戶、約定轉入帳號、受理客戶傳真指示扣款、個人信貸、信用卡、長期使用循環信用轉換申請、信用卡分期產品交易約款同意書、信託開戶、認識客戶作業(KYC)、客戶風險承受度測驗及信託業推介/終止推介同意書等業務。
15
104.6.29
證券市場開盤及收盤資訊揭露
為提高市場資訊透明度及尾盤價格穩定,爰實施開盤及收盤資訊揭露,揭露時間為開盤前自8:30起即揭露,收盤維持現行做法自13:25起揭露;揭露範圍則為模擬成交價量及最佳5檔買賣價量(與盤中一致)
16
104.7.1
調整信用卡每期「最低應繳金額」計算方式
為縮短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期間,減輕其利息負擔,明定自104年7月1日起,「信用卡前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及「預借現金」等應付帳款之5%,應納入每期最低應繳金額中。
 
 
聯絡單位:新聞聯繫組
 

upn-taipei news-credit card-01-11-18-103年1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及電子票證業務資訊 一、 信用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3年11月底止,計有36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3,730萬張(上月底約為3,719萬張),總有效卡數約2,463萬張(上月底約為2,401萬張)。

 
103年1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及電子票證業務資訊
一、 信用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3年11月底止,計有36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3,730萬張(上月底約為3,719萬張),總有效卡數約2,463萬張(上月底約為2,401萬張)。循環信用餘額約新臺幣(以下同)1,132億元,較上月底之1,134億元減少2億元;未到期分期付款餘額約802億元,較上月底之797億元增加5億元;當月簽帳金額約1,626億元,較上月份之1,828億元減少202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3.9億元(上月份約為3.0億元)。逾期3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平均為0.26%(上月底為0.26%)(詳附表1)。
二、 現金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3年11月底止,計有17家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已動用額度卡數約49萬張(上月底約為50萬張),整體現金卡放款餘額(含催收款)約258億元,較上月底之261億元減少3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0.6億元(上月份約為0.5億元),整體逾放比率為1.071%(上月底逾放比率為1.072)(詳附表2)。
三、 電子票證業務市場現況
103年11月底止,計有4家專營電子票證機構及4家兼營電子票證銀行,總流通卡數約5,726萬張(上月底約為5,672萬張),當月消費金額約47億元(上月份約為48億元),儲值總餘額約51.8億元(上月份約為50.6億元)(詳附表3)。
四、 信用卡及現金卡逾期帳(放)款比率超過3%者,金管會將依規定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一)信用卡部分:所有發卡機構之逾期帳款比率皆在3%以下。
(二)現金卡部分:所有辦理現金卡業務機構之逾期放款比率皆在3%以下。
五、 103年11月份信用卡、現金卡及電子票證重要業務財務資訊及整體逾期帳(放)款比率趨勢圖詳如附表4~8。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73、89689778
 

upn-taipei news-financial-bank-01-11-17-103年11月底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3年11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4兆7,853億元,較上月底增加229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705億元,較上月底739億元,減少34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28%,較上月底0.30%,減少0.02個百分點。

 
103年11月底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3年11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4兆7,853億元,較上月底增加229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705億元,較上月底739億元,減少34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28%,較上月底0.30%,減少0.02個百分點。
39家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皆低於2%。另103年11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442.07%,較上月底418.58%,增加23.49個百分點。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相對較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本國銀行各地區逾期放款情形表」及「外銀子行相關統計數據」各乙份。
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upn-taipei news-financial-01-11-16- 金管會依相關規定持續控管國銀對大陸曝險 金管會表示, 截至103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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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依相關規定持續控管國銀對大陸曝險
金管會表示, 截至103年11月底止,本國銀行依「臺灣地區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為1兆7,483億元,占上年度決算後淨值倍數為0.68,尚符合法令規定。
103年11月底本國銀行對大陸當地陸資企業、外資(含臺資)企業授信餘額分別為1,340億元、4,649億元,顯示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企業授信主要還是以外資(含臺資)企業為主;另對陸資企業、外資(含臺資)企業授信各占全部授信總餘額25兆8,905億元之0.52%、1.8%,整體而言對大陸地區企業授信比重並不高;又對陸資企業、外資(含臺資)企業授信之逾放比率分別為0.24%、0.01%,均低於整體授信逾放比0.28%。另本國銀行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含分、支行及子行)103年11月底之稅前淨利為61億新台幣,獲利穩定成長。
為強化國銀對大陸曝險之控管,金管會自103年底已提出以下5項因應措施,以確保銀行海外授信之債權:
一、加強檢查工作,落實銀行風險控管:對銀行大陸地區授信風險管理,將列入年度檢查重點。
二、 督導銀行研議適合當地之債權確保措施:已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銀行就現有海外及大陸授信控管機制進行檢討並修正徵、授信準則。
三、要求銀行審慎評估海外授信政策:請銀行公會就強化海外及大陸地區授信控管措施研提意見,包括銀行應依據自身之風險承受度進行授信限額管理,另設有海外分支機構之銀行總行應對大型企業客戶之集團整體暴險情況進行控管。
四、 授信業務辦理情形列為申請海外分行准駁依據:目前已將銀行海外授信控管能力、授信品質等事項納入審查重點,將續行依現有規範對銀行相關申請案件進行審核。
五、 採行相關監理措施:強化海外及大陸地區曝險之申報內容,並協調周邊單位協助監控大陸地區信用風險,架構整體性風險監控機制。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upn-taipei news-financial-stock-01-11-15-研議擴大外國投資人(含大陸地區民眾)投資股市說明 為讓更多元化的外國投資人參與我國股市,金管會正積極推動國際化相關措施,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正與新加坡洽談「台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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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擴大外國投資人(含大陸地區民眾)投資股市說明
為讓更多元化的外國投資人參與我國股市,金管會正積極推動國際化相關措施,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正與新加坡洽談「台星通」相關事宜,預計今(104)年6月左右實施,可以引進資金投資國內股市。另金管會正研議擴大外國投資人(含大陸地區民眾)投資臺股,本案仍屬研議規劃階段,並將聽取各界意見。
金管會在研議過程,將參考現行外資投資限制及規範,如涉及大陸地區民眾部分,也將洽會相關機關意見並須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辦法規定。
金管會在風險可控管前提下,將繼續研擬國際化相關措施,期能建構一個更透明、更有效率的資本市場,為金融產業、投資大眾及臺灣社會創造更高的價值。
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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