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n-taipei news-2010-11-26-01-10-news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1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2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8213)前經本會以99年8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390301號函同意申報發行國內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新台幣10萬元整,上限總額新台幣400,000,000元乙案,因該公司未依公司法第252條第1項規定之期限辦理相關公告,而有同法第252條第2項之情事,且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逾3個月未募足款項,業經本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規定予以廢止在案。
四、英屬開曼群島商世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Alchip Technologies, Limited)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經該公司於99年11月24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8條第3項準用第5條第3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伍、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1815)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計新臺幣260,000,000元,前因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11月12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9年11月24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99年11月24日起重新起算其申報生效期間,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138)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000,000元乙案,經核該案暫定承銷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其合理性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同時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二月六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四三一一號令、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五三六一二號令及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九九○○一二五一一一號令
參、處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9年11月2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有運用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未作成投資決定書,即有交易紀錄,投資作業流程顛倒,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及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處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共計新臺幣24萬元。
肆、處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 裁罰時間:99年11月25日
二、 受裁罰對象: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朱炳昱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 178條第1項第7款、第 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98年12月31日召集董事會,未於開會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之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新臺幣24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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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有關媒體報導美國調查對沖基金內線交易中,台灣朱姓涉案人指稱「亞洲沒人管」乙事
據媒體報導美國FBI於調查對沖基金內線交易案中發現朱姓人員係Primary Global的臺灣聯絡人,其涉嫌自 2009 年1月至8月期間,即不斷提供該案涉案人加州避險基金公司 Spherix Capital LLC 前經理人內線消息。Spherix被控付費給朱員的公司以交換Broadcom(BRCM-US)、Atheros (ATHR-US) 及 Sierra Wireless (SWIR-US) 等無線通訊設備大廠之內線交易資訊。朱員亦多次在電話中描述在亞洲安排投資人與公司碰面,因為當地「沒人管」,且「在亞洲有許多管道,願意提供公司的財務資訊」等語。
對於上開事件,金管會特別說明如下:
一、 該會對境外基金、外國人來台投資及內線交易均有規範,並非「沒人管」。境外基金如擬來台募集、銷售,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先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境外基金如以投資人身分來台投資,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先登記取得身分證明後,始得在我證券期貨市場交易。另其交易受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之即時市場監視,如有交易異常、內線交易、市場操縱等嫌疑,金管會將舉證移請檢調機關偵辦處置。
二、 經查上揭媒體報導之對沖基金,並非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涉案之三家外國公司,均非我國上市櫃公司,另渠等(含該對沖基金)均未來台申請外資帳戶,並無在台交易之資訊。因上述三家公司均為外國上市公司,該案係涉及違反美國證券管理法令規範。
三、 該案現已進入美國司法程序,截至目前,金管會並未接獲美國政府之相關詢問,但已透過管道瞭解美國政府提供詳細資料之可行性,並將隨時注意本案為必要之處理。
upn-taipei news-2010-11-25-01-10-news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1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月25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乙案,該公司原未檢附地方稅無欠稅證明,業於99年11月23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景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164)申報國內第1次暨第2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新台幣10萬元,總額新臺幣5億元乙案,核有擔保品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8271)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109,559,776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95,597,76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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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
金管會委員會於99年11月25日決議,人身保險業自100年2月1日起,新臺幣保單負債存續期間(Duration) 6年以下之躉繳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予以調降1碼。
按我國現行計算壽險業新臺幣及美元、澳幣及歐元等外幣傳統型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公式及過去一年來(98年7月1日至99年6月30日)公債市場利率之變動情形更新之結果,100年在新臺幣保單將有部分負債存續期間之利率需予調降,經金管會考量近半年來我國中央銀行二次升息,但未來利率走勢尚難預測之情形下,決定自 100年2月1日起除負債存續期間6年以下之躉繳新臺幣保單責任準備金利率調降1碼(調降後為1.5%)外,其餘負債存續期間、繳費期間及其他幣別之保險商品則維持不予調整。
至於未來各幣別保單責任準備金適用之利率,考量目前仍有需要持續觀察我國市場利率之走勢,並兼顧責任準備金提存之穩健性,金管會將視我國市場利率趨勢再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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曜亞國際(股)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曜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4138)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000,000元乙案,經核該案暫定承銷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其合理性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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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金融機構接管辦法」及「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行政院金融監理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99年11月25日第330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金融機構接管辦法」及「金融機構監管辦法」,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明確規範問題金融機構之糾正措施與退場處理機制,依據97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之銀行法修正條文第62條第3項及第62條之3第2項規定(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2條準用)、第44條之2第5項(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等相關規定之授權,並參考現行「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等規定,研訂「金融機構接管辦法」及「金融機構監管辦法」,以保障存款大眾權益,及維持金融穩定。前述二辦法之規範重點如下:
一、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部分(共計16條):
(一)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終止接管之通知及揭露,並得指定適當機關(構)為接管人;接管人得組成接管小組,並指派一人代表行使職務。
(二)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行;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其廢止公開發行後,仍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三)接管人之職權及對受接管金融機構之處置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接管人之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報告義務。
(四)受接管金融機構年報之編製方式,接管人執行接管職務得排除金融機構對利害關係人、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等限制。
(五)接管人得委聘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並得設立評價小組專責審議委聘單位所提評價報告、訂定標售底價區間及標售有關事項。
(六)明定接管人為維持受接管金融機構營運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之種類。
(七)接管人應擬具終止接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接管之事由。
二、「金融機構監管辦法」部分(共計13條):
(一)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或終止監管之通知及揭露,並得指定適當機關(構)為監管人;監管人得組成監管小組。
(二)監管人得委聘專業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有關事項。監管人因執行監管任務所生之費用,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
(三)監管人之職務;監管人之定期報告及重大事項報告義務。
(四)受監管金融機構為重大事項應先研擬具體方案,報主管機關核准,並知會監管人。該機構之主動告知義務,並就監管人查詢之陳述義務。
(五)監管人應擬具終止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監管之事由。
接管措施主要係針對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致無清償能力或損及存款人利益、資本嚴重不足(資本適足率低於2%)或虧損逾資本1/3且逾期未補足資本之銀行、信用合作社或票券金融公司,金管會應採取較強制之措施,包括:代為行使受接管金融機構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等。監管措施則係針對資本顯著不足(資本適足率2%以上未達6%)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金管會得採取之措施,係為監督、輔導受監管金融機構,以改善其業務、財務狀況。
檢附「金融機構接管辦法」及「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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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金融機構監管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金融機構接管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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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修正「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9年11月25日第330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第13條之修正,為當事人就業薪資轉帳之需要,例外規定警示帳戶期間得開立薪資轉帳戶,但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為適當之管理;對於警示帳戶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增訂應於期限內補辦公文書資料之通報程序,及逾期時之處理機制。(第3條)
二、 兼顧防制犯罪及保障存款戶之權益,將警示帳戶之限制期間由5年縮短為3年;並配合將有關警示帳戶通報後逾一定期間仍無法聯絡開戶人或被害人時,即將帳戶內剩餘款轉列其他應付款之期間由6個月修改為3個月。(第9條及第11條第3項第2款)
三、 為保障民眾之工作權,增訂警示帳戶期間可開立薪資轉帳戶以應其就業工作之需要,並訂定配套管理措施。(第13條及第15條)
四、 考量第9條第1項警示期限縮短後,需清查及調整警示帳戶通報系統之修改相關事宜,爰將第9條第1項之施行日期訂自100年1月1日施行。(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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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資格取得之學歷限制自100年1月1日起提高至高中(職)以上畢業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鑑於目前國人教育水準普遍提升,98年5月27日修正發布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已規定保險業務員資格取得之學歷限制由國中以上畢業提高至高中(職)以上畢業,該修正規定將自100年1月1日起施行。
依現行(81年10月15日)訂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年滿20歲,具有國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得參加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而取得保險業務員資格。考量該規定實施達18年,且國人教育程度結構改變,依教育部網站公布之教育程度結構統計資料顯示,中、高等教育人口逐年提高,因此修正保險業務員資格取得之學歷規定,將有助於提升其素質及專業形象。金管會表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凡9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取得保險業務員資格者,其學歷條件將不受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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