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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n-taipei news- premier meeting-2012-2-27-08-行政院第3286次院會決議--環球郵報-記者-鄢國榮-北市報導-

民國101年2月16日第3286次會議
一、由於舉行行政院會議之本院第一會議室座位有限,因應此次內閣改組出席院會人數增加,因此將中央選舉委員會、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個獨立機關固定列席院會暫時改為視議題之相關性邀請列席。不過,獨立機關只是在執行上獨立,但在政策或思考問題方面不能孤立,三個獨立機關還是要適時列席院會,俟將來本院組織改造完成時將再另做調整。在本院組織改造完成之前,請陳副秘書長慶財研議部分首長坐在內側之可行性。
二、通傳會蘇主任委員對置入性行銷範圍認定所提的相關意見,請新聞局及各機關參考,希望能有彈性的作法,透過不同的管道加強行政團隊與民眾的溝通,以利政策的推動。
三、原民會孫主任委員對各部會政策交流所提的相關意見,非常中肯,相信大家也有同感。孫主任委員提到希望本人與各部會首長能多做溝通交流,這部分除了各位有需要可隨時與本人聯繫外,為建立制度化的政策溝通管道,凝聚政策實施的共識,本院以往曾舉行之政務會談,可考量以議題為導向,邀請與議題有關之部會參與共同討論。至於原民會孫主任委員所提就其部會需要關心的議題邀請其他機關首長、副首長去該會演講,以增進公務員彼此的溝通,是很好的作法,各機關也可參考辦理。
四、臺南市顏副市長所提有關臺南歸仁沙崙高鐵特定區會展中心的BOT案,目前相關文件高鐵局已送交通部審議,請交通部優先處理,以利後續作業的推動。
五、為促進臺灣經濟成長的再出發,馬總統之前提出了黃金十年的國家願景,經建會亦積極研擬黃金十年的架構與指標,各部會並陸續提出相關的規劃,惟這些規劃是否有不夠縝密之處,近半年來各界迭有新的想法,其他政黨在總統競選時也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為使黃金十年的規劃更臻完善,請各部會參考各界意見重行審視檢討相關的內容,做必要的修正,並請經建會尹主任委員協助處理,俾更能符合各界的期待。


報告事項
一、交通部陳報「花東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辦理情形」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西部鐵路全線電氣化已完成多年,對帶動西部地區的發展具有莫大助益。因此,花東鐵路瓶頸路段雙軌化暨全線電氣化計畫對東部地區的發展建設更形迫切,同時具有交通、經濟、社會及生活等各方面的效益,是非常重要的建設。
(三)花東鐵路電氣化路線長達166公里,且工程進行時須兼顧臺鐵列車正常營運,施工原即困難,要再提前於102年完成,必然更加辛苦,非常感謝鐵工局同仁展現高度的專業能力,請許局長向同仁轉達謝意。另外,在趲趕工程進度的同時,請務必注意工程品質,及確保旅客及施工人員安全,並維持既有臺鐵列車運輸功能。
(四)有關本計畫之用地取得及都市計畫變更等事宜,請內政部、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共同積極協助,必要時,請本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協調處理。至於財務籌措(自償率)部分,請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積極規劃觀光及產業發展計畫,將估算之開發收益納入計畫,以儘可能的提高自償率,如確有困難,再請經建會作跨部會的協調。
二、法務部陳報「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規劃與展望」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並將名稱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個人資料的保護範圍(不限於電腦處理的部分),符合國際趨勢。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部分,因為在自動化的處理過程,具有大量處理的特性,對民眾產生的威脅更大,請法務部研議修法時,考量是否設置專章或專條針對大量處理的部分予以特別規範。其次,由於網路發達,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都很可能在境外,有無相關法律可予規範,國際間如何規範?以及是否需要跨國合作等事項,也請法務部研議修法時一併考量。另請法務部先蒐集一些基本資料,例如歐盟有關個資保護的相關規定或未來趨勢等資訊,並加以分析,如有問題再請外交部駐外人員協助洽詢最新的國際立法趨勢,讓未來修法時更能符合國際規範。
(三)本報告中臚列了外界對個人資料保護法關切的議題,金管會陳主委也提到下周金管會將會同銀行公會人員與法務部商討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請法務部參酌各界意見,就本案相關問題、因應對策及後續處理建議,於2個月內完成評估報告,並請羅政務委員瑩雪會同張政務委員善政邀集相關機關研處,以求周全。
(四)由於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擴大適用主體,所有行業之企業、團體及個人均納入適用,影響範圍甚大。現行公告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有所不足,須彙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報監管行業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並據以修正公告。因此,各部會須確實理解「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之意涵,請法務部就涉及各部會應共同籌備辦理之事項,研議舉辦相關講習,俾使該法能順利推動並落實執行。
三、本院衛生署陳報「流感與腸病毒之疫情及防治」報告,請鑒核案。
決定:
(一)准予備查。
(二)衛生署對流感疫情一直保持密切關注,並在疫情高峰期之前的1月3日即舉辦全國流感疫情防治協調會報,積極採取各項防治措施,包括擴大克流感的使用等,整體防治成效良好。目前疫情已趨緩,但近來天氣不穩定,加上學校開學及2月底有連續假期,各機關、學校仍應持續加強防治,並提醒民眾做好健康防護。
(三)衛生署預測今年腸病毒疫情可能較往年提早,且目前已有重症病例(腸病毒71型),大家務必妥為準備各項防疫工作,嚴密監控疫情,落實衛教宣導,提升醫師及民眾的警覺性,強化腸病毒醫療照護體系效能。另請內政部、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督導學校、托育機構及公共場所加強衛生措施,以降低腸病毒對幼童及民眾的危害,維護國人健康。另據衛生署表示腸病毒71型已超過3年未發生大流行,請大家應特別注意這個警訊。
四、外交部函送「中華民國政府與聖多美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政府間有關核發兩國持外交、公務暨普通護照人士簽證協定第一號修正協定」,請鑒核案。
決定:由院復准備查,並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討論事項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簽陳為配合本院組織改造,重送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內政部等14個部會及所屬84項組織改造法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函請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修正草案、「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草案、「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草案、「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草案、「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草案、「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草案、「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草案、「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交通及建設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勞動部組織法」草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草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草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草案、「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糧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村及農田水利署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獸醫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組織法」草案、「農業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法」草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草案、「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組織法」修正草案、「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織法」草案、「衛生福利部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利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保育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水保及地礦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下水道及污染防治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國家公園署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森林及自然保育試驗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組織法」草案、「環境資源部環境教育及訓練所組織法」草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組織法」草案、「科技部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海洋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草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草案、「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提報之各機關組織法案,係組織改造配套法案重要一環,按各部會及所屬機關(構)為單元,分別函送立法院,並協調立法院採「個別部會及所屬整體考量、同步檢視」之方式進行審議。請各相關部會本於行政團隊一體之理念,主動積極協調,尋求共識,期能於101年5月中旬前完成相關組織法案之立法程序。
(三)本案所列之組織法案,係由各部會提出,並經江副院長召集的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確認,各該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各部會勿再自行遊說立法委員進行法案的修改,如確因情勢發展或實際所需而須做必要更動時,請務必先向林秘書長報告後,循程序報院處理。
二、關於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4項法案,經各部會檢討報院,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本次所提重新送請立法院審議的法案,都是經檢討後認為不須調整者,雖內容未變,各部會對於新的國會及民眾、媒體,仍應就政府施政的理念,法案的政策目標,完整詳盡說明,並全力協調溝通,以期所送法案能順利完成立法。
三、本院主計總處編具「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修正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併案審議。
四、本院體育委員會擬具「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薛政務委員承泰等審查整理竣事,請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決議:
(一)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二)運動彩券曾爆發受委託機構員工舞弊事件,影響民眾對運動彩券之信任。為維護發行運動彩券之公平性、公正性及永續性,強化主管機關之監管能力,並促使發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加強內部控制與稽核,爰修正本條例,意義重大。請體委會加強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俾及早完成立法程序。
五、褒揚故陸軍少將史恆豐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六、褒揚棒壇耆老故曾紀恩先生案。
決議:通過,呈請總統明令褒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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