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7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預告「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參、預告修正「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草案
肆、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顧德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顧德投顧)及前受雇人梁○○。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6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梁○○100年10月13日、10月19日於顧德投顧製播之華人商業台「ST2大當家」節目從事期貨分析有透過以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表示方式及直接招攬客戶加入會員之廣告行為,顧德投顧及梁○○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顧德投顧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及警告處分,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梁員1個月期貨顧問業務之執行。
伍、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及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1月11日發文至花蓮縣政府,因內部作業疏失,誤將其他客戶相關資料併予寄送,核有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該公司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萬元。
陸、各上市公司101年4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柒、各上櫃公司101年3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捌、各興櫃公司101年4月份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
相關附件:
101年4月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doc)
101年4月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doc)
預計101.6.7生效案件(xls)
101年4月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持股異動及設解質情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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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核定二家大陸地區銀行臺北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該會前於本(101)年5月18日受理大陸地區中國銀行與交通銀行申請核定臺北分行營業許可事項案件,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稱兩岸金融往來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完峻,經核該二銀行之申請內容及檢具之文件,尚符合相關規定,並於本(7)日核定該二銀行臺北分行營業許可相關事項。
金管會表示,該二銀行主要辦理企業金融業務,金管會核定臺北分行營業範圍,包括收受各項存款、辦理放款、票據貼現、商業匯票之承兌、國內匯兌、國內保證業務,及簽發信用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投資公債、短期票券、金融債券及公司債等,依據兩岸金融往來辦法第66條規定,該二銀行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涉及外匯業務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後始得辦理。
金管會並表示,目前我國銀行大陸分行相關申請案件之審核進度,其中華南銀行深圳分行已獲准辦理人民幣業務,國泰世華銀行上海分行及彰化銀行昆山分行則已由所在地銀監局正式受理人民幣業務申請案,除兆豐銀行蘇州分行申請案已獲受理審查外,另臺灣銀行上上海分行及玉山銀行東莞分行亦已獲得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分行開業申請。該等申請案件,兩岸銀行監理機關已於本年5月15日確認雙方共識,對於目前在審核中的申請案件,將在符合監理法規及審查程序之前提下,儘速完成審核作業。
兩岸金融往來辦法對於大陸地區銀行來臺設立分行已訂有嚴謹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機制,相關機制應能有效控管大陸地區銀行進入國內市場家數並掌握其在國內經營狀況,確保國內金融市場之穩定與發展,金管會將秉持審慎監理與合併監理原則,依據兩岸金融往來辦法及準用對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管理,對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進行監理,並持續透過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台,增進雙方監理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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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促使金融機構提供無障礙ATM
為便利輪椅民眾使用自動提款機(ATM),金管會於昨(6)日邀請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銀行公會及6家銀行業者開會研商,就下列事項達成共識:
一、金融機構採購之ATM高度規格,最高按鍵應以120公分為上限,並應優先採購低於120公分之機型。
二、目前如有ATM機型符合輪椅民眾使用需求,但有墊高或未配合設置無障礙環境者,應列為優先改善標的。
三、ATM如設置於金融機構自有行舍或可自行運用空間,應檢視符合無障礙環境,且至少有1台機型是符合輪椅民眾使用。
四、金融機構於遷移或新設分行,及於車站、醫院等公共場所,應優先設置為符合輪椅民眾使用之ATM機型。
五、為利輪椅民眾查詢,銀行公會將於網頁設立專區,依區域別及銀行別公布符合輪椅民眾使用之ATM設置地點,並按季彙整更新。
六、銀行應請各營業單位檢視並改善營業櫃檯及號碼機高度,以符合輪椅民眾使用,並針對老人或身障者提供專人服務。
金管會並表示,將另邀集銀行公會、主要銀行及視障團體研商如何加強視障民眾使用存放款基本銀行服務及操作ATM相關權益;為提供更友善之無障礙金融服務,將定期審視金融機構辦理情形,並持續與身心障礙團體協調合作,督促金融機構善盡公益及社會服務責任。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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