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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導致勞工未出勤 勞工局建議雇主不扣薪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基於以下原因可不出勤:(1)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任一轄區首長(即各直轄市或縣市首長)已通告停止辦公,或(2)工作所在地未通報停止辦公,但因天災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或未能出勤時。
 

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因該風險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建議不宜扣發工資,且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事後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影響考績等不利之處分。此外,勞工因天災致未能出勤,非勞工所願,勞工局建議雇主宜本於照顧勞工意旨,照常發給未出勤日之工資。如應雇主要求而出勤者,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高寶華提醒,為避免勞資爭議,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應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如果勞工朋友針對出勤給薪有所疑問,也可逕電1999或29603456分機6530至6531洽詢。
 

 

撰稿人:勞動條件科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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