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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要求泰谷光電股東會依法改選董事監察人
關於泰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將於100年6月18日任期屆滿,該公司公告訂於100年6月28日召開股東常會,惟其公告之召集事由未將董事監察人改選列入議案,且於4月28日召開董事會,對於獨立董事提請股東常會應排訂董監改選議案,經表決決議董監改選案緩議。
依公司法第195條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時,主管機關(經濟部)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同法第217條對監察人之任期,亦有相同之規定。針對該公司未將董監改選列入議案,金管會基於保障股東之權益,維護公司業務正常經營,已函請該公司依法改選董事監察人,且應依規定辦理選舉獨立董事之候選人提名作業;並函請經濟部依公司法規定督促該公司依法辦理董監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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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9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嘉彰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4942)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131,760,108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317,601,08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乙案。
四、宣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544,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0,000,000元乙案,核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規定於100年3月31日起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前於100年4月20日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核因該公司未就前次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確實說明,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貳、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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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庫存應銷毀之舊票據外流至收藏市場公開拍賣,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0年4月28日(本會第352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銀行對倉庫管理未落實內部控制制度,致發生倉庫內保管中之物品遺失,檔案管理、客戶資料保護及內控作業顯有疏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該行罰鍰新臺幣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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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發布「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暨100年5月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増設分支機構相關措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本(28)日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三條修正案,將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申設條件,增列「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點五倍逾百分之五時,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亦得為之」,近日將依行政程序發布實施。
金管會表示,為賡續本辦法微幅開放設立分支機構、促進金融機構財務業務健全發展之立法宗旨,並考量信用合作社因具有提供地方金融服務之特性,及其業務範圍、規模與本國銀行存有差異,爰於兼顧促進地方金融服務及信用合作社財務業務健全發展之前提下,修正上開條件。
有關本(100)年5月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増設國內分支機構相關措施如下:
一、 依據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符合第三條第二項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或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性條件(附表1)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得於每年五月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
二、 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係指申請前一年5月1日起至本年4月30日止,協助政府接管、經營管理或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者。另該辦法第四條所稱「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係指設置分支機構之地點位於金融服務欠缺之地區鄉鎮,即99年12月底每10萬人平均擁有本國銀行分行及信合社分社家數低於4家之地區鄉鎮(附表2)。
三、 該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款所稱「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點五倍以上。但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同業三年平均值之一點五倍逾百分之五時,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亦得為之。」依據銀行局公布之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計算,全體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最近三年(97年-99年)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為5.31%,其1.5倍為7.97%。但信用合作社申請前三年度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5%以上,亦符合本款條件。
四、 為鼓勵銀行建置視障語音提款機,於審核本(100)年度金融機構増設國內分支機構時,在「公益及服務貢獻度」之評審項目中,増列「設置視障語音提款機」評比項目,並核予給分。
金管會表示,針對目前金融機構未設營業據點之鄉鎮,金管會於年度審查時,將優先核給,以持續鼓勵金融機構至金融服務欠缺地區服務,促進城鄉平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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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附表1 金融機構財業務健全性條件│附表2 金融服務欠缺地區鄉鎮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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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100年3月底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3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達新臺幣3兆7,914億元,較去(99)年底增加新臺幣1,149億元,已達100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增加新臺幣2,000億元預期目標之57.45%。
另100年3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46.22%、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50.67%,均較去年底之比率45.39%、50.01%為高;且100年3月底中小企業放款之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為0.87%,較去年底之0.96%減少0.09個百分點,續維持下降趨勢。
金管會並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附「本國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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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本國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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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資訊
一、 信用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0年3月底止,計有36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3,109萬張(上月底約為3,087萬張),總有效卡數約1,962萬張(上月底約為1,959萬張),循環信用餘額約新台幣1,718億元,較上月底之1,770億元減少52億元;當月簽帳金額約新台幣1,366億元,較上月份之1,136億元增加230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台幣5.5億元(上月份為5.4億元)。逾期3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平均為0.42 %(上月底為0.43%)(詳附表1)。

二、 現金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0年3月底止,計有18家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已動用額度卡數約為70萬張(上月底約為71萬張),整體現金卡放款餘額(含催收款)約為新台幣480億元,較上月底之491億元減少11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台幣1.7億元(上月份約為1.4億元),整體逾放比率為1.65%(上月底逾放比為1.68%)(詳附表2)。

三、 信用卡及現金卡逾期帳(放)款比率超過3%者,金管會將依規定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一)信用卡部分:
所有發卡機構之逾期帳款比率皆在3%以下。
(二)現金卡部分:
在18家開辦現金卡業務之金融機構中,逾期放款比率超過3%者僅聯邦商業銀行(已暫停發卡);其餘17家逾放比率皆在3%以下。
四、 100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財務資訊及整體逾期帳(放)款比率趨勢圖詳如附表3~6。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100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1│100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2│100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3│100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4│100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5│100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6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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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3月份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
金管會表示,截至100年3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0兆4,560億元,較上月底增加1,005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1,131億元,較上月底的1,186億元,減少55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0.55%,較上月底的0.58%,降低0.03個百分點。
37家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皆低於2%。另100年3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172.35%,較上月底的162.31%,增加10.04個百分點。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偏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附件一:本國銀行逾放占總放款比率-100.3│附件二: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放比率100.3│附件三: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表-100.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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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茂科技(股)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退件新聞稿
宣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3544,興櫃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0,000,000元乙案,核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規定於100年3月31日起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前於100年4月20日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核因該公司未就前次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確實說明,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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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核准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7)日核准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國泰中國內需增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投資於中國內需相關事業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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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督促保險業儘速辦理阿里山火車翻車事故理賠事宜
關於本(100)年4月27日中午阿里山神木線列車意外翻覆事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非常關切,業已責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公司主動查證本意外事件相關投保情形,並儘速派員關懷保戶,本諸服務保戶及保險契約約定,主動積極協助並儘速辦理理賠事宜。
金管會表示,本次事故有可能涉及遊樂區團體傷害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旅客運送業責任保險等相關保險之理賠事宜,產壽險公會已請會員公司調查瞭解相關投保情形,並儘速協助辦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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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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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邀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副秘書長Mr. Karl Cordewener來台就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架構發表演說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加強國內金融業產官學界對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規範與對整體金融市場影響之瞭解,特地邀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副秘書長Mr. Karl Cordewener來台,於5月4日上午假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III發展新趨勢研討會」,就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架構發表演說,並邀請花旗、渣打、匯豐及瑞士銀行之區域級金融專家擔任「Basel III新規範-銀行資本計提及流動性風險衡量」座談會場次之與談人。計有金管會、中央銀行、財政部、中央存保公司、銀行公會、聯合信用徵信中心、本國及外國銀行機構共計275位高階主管參加。
金管會表示,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已於2010年12月16日發布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II),目的在加強金融機構管理,使金融機構於因應經濟衝擊能更具彈性,以支持銀行體系健全及經濟發展。另金管會亦表示,希望透過舉辦本研討會,讓與會者掌握最新國際金融監理趨勢,並透析在歷經金融海嘯的洗禮後,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建構的基礎與概念,同時將有助於與會人士瞭解我國金融業者應採取的因應作法,並作為日後制定相關配套措施的重要參考,俾強化國內金融機構財務結構,並與國際金融監理勢同步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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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銀行監理平臺首次會議重要目的
本會陳主委與銀監會劉主席於本(4)月25日共同主持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會議,主要目的是正式啟動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的運作,確立監理合作平臺的具體內容及運作機制。透過此一建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及工作階層的溝通協調,促進兩岸銀行業健全經營及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有關業者對於市場進入條件或業務範圍方面之關切,均可在此一平臺進行協商,雙方充分交換意見。其具體開放的幅度,將透過雙方同意成立之銀行業監理合作工作小組進行後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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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兆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62,828,299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28,282,99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乙案。

貳、處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4月25日
二、受裁罰對象: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貴鋒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召集99年9月10日董事會係以電話通知,且未載明召集事由,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於前揭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情事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富蘭克林華美投信申報募集開放式「富蘭克林華美台股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富蘭克林華美台股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包括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傳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兩檔子基金,保管銀行分別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華南商業銀行乙案,自100年4月25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上開兩檔子基金均至少應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億元。
上述兩檔子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均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此外,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從事或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並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所稱重要科技事業係指通訊、資訊、半導體、關鍵性零組件、生物工程、消費性電子、精密機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污染防治、資源開發、高級感測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適用之重要科技事業。傳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傳統產業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並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所稱傳統產業係指水泥、食品、塑膠、紡織、電機機械、電器電纜、化學工業、玻璃陶瓷、造紙、鋼鐵、橡膠、汽車、建材營建、航運、觀光、金融保險、貿易百貨、油電燃氣、其他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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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成果說明
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已於本(4)月25日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召開,會議由兩岸銀行監理機關首長即金管會陳主委及銀監會劉主席共同主持。
金管會表示,此次會議主要目的是為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所定的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並建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機制,俾雙方得就市場進入、銀行業務經營、監理法規等金融議題進行意見交流,進而形成共識,共同促進兩岸銀行業的健全經營及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有關本次會議的討論事項及具體結論如下:
一、 確認「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之具體內容及運作機制
(一) 日常聯繫
1. 除合作備忘錄所定聯繫窗口之外,經雙方同意,得增加聯繫窗口。
2. 雙方應聯繫事項計有「提供進行合併監理所需資訊」等11項。
3. 聯繫方式包括書面及其他經雙方同意的通訊方式。
(二) 雙方建立定期會晤機制,包括:
1. 參與人員為雙方首長或首長指定之人員,並以對等為原則。
2. 考量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之開放初期,須溝通之議題可能較多,故原則上初期每年舉行2次會晤,俟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運作一段期間後,得視需要將雙邊會談調整為1年1次。另業務主管層級會晤,則視實際需要召開,不設定頻率。
3. 會晤地點輪流在兩地舉行。
(三) 金融檢查
1. 先透過聯繫窗口將檢查計畫以書面通報對方。檢查計畫之內容包括檢查對象、重點、人員及時間。
2. 接收方應儘速回復對檢查計畫之意見,包括對檢查計畫之關切事項及是否派員會同檢查。
3. 檢查工作完成後,雙方人員應進行意見交流。
二、 確認雙方加強兩岸銀行監理技術層面之合作
(一) 為使兩岸銀行業能配合全球脈動同步發展,雙方同意加強銀行監理技術合作,俾使各項金融監理標準能充分與國際標準接軌。
(二) 雙方同意於短期內擇定適當時機,雙方共同舉辦實施BaselⅢ研討會,具體細節由雙方業務主管層級進行討論。
三、 在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及經營業務議題方面,大陸方面將針對金管會所反映的臺灣地區銀行業者意見,包括人民幣業務、設立營業據點、參股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等,以及ECFA早期收穫清單的承諾事項,如「綠色通道」、「一年獲利」及「大陸臺資企業」定義等方面,予以善意回應。
四、 對於陸方所關切的陸銀在臺設立分支機構的國際經驗條件、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家數限制、參股及陸銀在臺分支機構人員往來限制等,臺灣方面將配合金融市場狀況積極考慮研議。
五、 為利下階段兩岸銀行業協商事宜,雙方同意成立銀行業監理合作工作小組,儘速展開討論,俾配合ECFA服務貿易協定之協商進程。
金管會表示,這次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會議,是兩岸金融監理機關直接面對面進行溝通的第一次正式會議,不僅代表未來兩岸金融往來發展必將更形緊密,更是兩岸關係發展的一項重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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