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3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1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處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4月30日。
二、受裁罰對象: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0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提出赴大陸淮安地區投資990萬美元案,其投資金額達實收資本額之51.67%,依該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程序及核決權限表,屬應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資產交易,董事會在不具緊急情事及無正當理由之情況下,將該重大資產交易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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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業務相關資訊
一、 信用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2年3月底止,計有36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3,433萬張(上月底約為3,418萬張),總有效卡數約2,175萬張(上月底約為2,170萬張),循環信用餘額約新臺幣1,252億元,較上月底之1,273億元減少21億元;未到期分期付款餘額約新臺幣623億元,較上月底之653億元減少30億元;當月簽帳金額約新臺幣1,395億元,較上月份之1,359億元增加36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臺幣5.1億元(上月份約為3.4億元)。逾期3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平均為0.33%(上月底為0.34%)(詳附表1)。
二、 現金卡業務市場現況
截至102年3月底止,計有18家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已動用額度卡數約57萬張(上月底約為58萬張),整體現金卡放款餘額(含催收款)約新臺幣328億元,較上月底之333億元減少5億元,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約新臺幣0.8億元(上月份約為0.7億元),整體逾放比率為1.247%(上月底逾放比率為1.301%)(詳附表2)。
三、 信用卡及現金卡逾期帳(放)款比率超過3%者,金管會將依規定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一)信用卡部分:
所有發卡機構之逾期帳款比率皆在3%以下。
(二)現金卡部分:
在18家開辦現金卡業務之金融機構中,逾期放款比率超過3%者僅聯邦商業銀行(已暫停發卡);其餘17家逾放比率皆在3%以下。
四、 102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財務資訊及整體逾期帳(放)款比率趨勢圖詳如附表3~6。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89689773、8968974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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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102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1.doc
102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2.doc
102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3.xls
102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4.xls
102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5.doc
102年3月份信用卡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揭露中文新聞稿附表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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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
為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金管會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八期)」,該方案修正草案業報奉行政院102年4月17日備查,本(102)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預期成長目標訂為增加新臺幣2,400億元,高於歷年目標值。
金管會表示中小企業是我國產業的中流砥柱,其家數占全部企業家數98%,就業人數亦占全部就業人數78%,對我國經濟發展有重大貢獻。金管會秉持政府關懷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自94年7月起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以具體行政措施支持及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截至101年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為新臺幣4兆4,475億元,達101年度增加2,200億元預期目標之172.62%,並較方案實施前增加新臺幣2兆809億元,顯示歷來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融資措施已具有相當成效,各銀行均十分重視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金管會將在支持產業經濟發展及銀行風險管理並重原則下,鼓勵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辦理放款,持續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以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附件: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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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營業稅稅率宜維持2%
有關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建議將金融業專屬本業之營業稅稅率由2%調高為5%,對於本項議題,金管會與財政部態度一致,認為宜審慎考量賦税原理及金融業競爭力。說明如下:
一、 金融業未如其他一般行業有進項稅額可扣抵:我國金融業營業稅率係於88年由5%調降至2%,依據立法說明,該次修法係因一般行業採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應納稅額,金融業則係按銷售總額(主要為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課徵營業稅,並無進項稅額可扣抵,致金融業營業稅負擔較其他一般行業為高。
二、 國際間對金融保險勞務大多免徵營業稅:歐洲、美國及亞洲之日本、新加坡、香港及韓國等,對於無進項扣抵之金融保險勞務均免徵營業稅,我國目前金融業營業稅率2%,已較其他國家為高。又營業稅率由5%調降至2%後,所増盈餘原應由金融業自行運用惟考量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以專款專用方式附帶要求金融業應就所調降之3%相當金額,用於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迄逾放比率低於1%後,始可自行運用。
三、 我國金融業淨值報酬率(ROE)及資產報酬率(ROA)尚有提昇空間:我國銀行業近年積極強化體質,各項財務指標尚稱健全。惟就獲利能力而言,2012年鄰近之新加坡、香港及大陸地區銀行業ROA分別為1.4%、0.9%及1.28%,ROE分別為16.4%、15.5%及19.85%,我國銀行業ROA及ROE則為0.68%及10.41%,仍有提昇空間。
四、 調高營業稅率將影響我國金融業國際競爭力:目前歐債風暴及國際金融、經濟情勢仍有疑慮,銀行業經營與景氣循環高度相關,有獲利時須預為提列備抵呆帳或充實資本,以因應未來不時之需。故銀行業自今(102)年起須逐步提高第一類授信資產備抵呆帳提列比率及進行資本規劃以提高資本適足率,保險業亦有增提責任準備金之龐大需求,調高金融業營業稅率將弱化我國金融業增提準備及充實資本之能力,影響國際競爭力。
五、 調高稅率恐造成企業及民眾與金融業往來成本增加:我國銀行主要往來對象為國內企業及個人,若營業稅率提高,金融業淨成本提高,稅負可能轉嫁客戶負擔。以1,000萬元之貸款、年利率2%為例,於寬限期內,一年要繳利息20萬元,若提高之3%營業稅全數轉嫁客戶,客戶每年貸款成本將增加6,000元(1,000萬元×利率2%×提高之營業稅率3%)。
金融業必需與國際競爭,本會與財政部看法一致,目前金融業2%的稅率適中。因此,稅負之調整應與國際比較。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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