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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對於今日南山人壽員工陳情活動之說明
有關今(5)日下午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員工於臺北市辦理陳情活動,以表達對於南山人壽股權交易案處理過程中之意見及關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非常關切及重視。金管會強調,南山人壽有400萬保戶,為國內具相當規模之保險公司,自美國國際集團(AIG)決定出售所持有南山人壽股份以來,金管會即對於南山人壽股權交易案之審查相當重視,除加強對南山人壽財、業務之監理,以維護保戶權益外,並對於買家之資格條件,依保險相關法規及五大審核原則審慎審核,務期嚴格把關。金管會自接獲潤成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成投資)之申請案,即依據保險相關法規及五大審核原則,本於獨立、公正、專業、效率之立場,審慎審核,期能儘速完成審核,並無延遲審核之情事。針對各界對於該申請案之意見表達,金管會亦將納入參考。
潤成投資係於本(100)年2月10日向金管會提出擬取得南山人壽股份之申請,因送件資料尚有不足,經金管會於2月22日函請該公司於一個月內補正,潤成投資於3月9日提出補正資料。針對潤成投資補正資料,金管會於3月24日委員會議討論再函請潤成投資補正事項,並於3月25日函請潤成投資於文到一個月內補正,潤成投資已於4月25日函送補正資料,目前金管會刻正儘速審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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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協商自己辦 容易省錢又心安
近期於電視、網站及金融機構之ATM處仍會見到代辦業者宣稱可幫民眾代辦貸款、債務協商等廣告、傳單,因此金管會再次特別提醒民眾貸款、債務協商最好的方式就是直接向金融機構洽詢,自己辦安心又能明白自身權益,而且更能進一步瞭解相關申貸協商程序、內容及條件等重要訊息,作出正確的決定。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提供貸款、債務協商,係以客戶信用及還款能力作為評估基礎,不會因為民眾把債務交給代辦公司處理,就一定能核貸成功或給予較優惠的條件,故民眾透過坊間代辦公司辦理貸款、債務協商,是花錢又徒勞。
  金管會並重申已要求金融機構應協助民眾的洽辦案件,不要受理代辦貸款業者轉來的貸款案件,並禁止職員私下受理。盼民眾倘有資金需求或償債問題時,宜親洽金融機構申辦、協商,勿輕信代辦公司誇大之話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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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投保婦女保險應注意事項
一年一度的母親節即將來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除了向全國辛苦的媽媽們致敬外,也提醒媽媽們別忘了定期檢視自身保險保障缺口,並且除了從一般的人壽、傷害或年金保險中獲得需要的保障外,亦可適時投保專為女性設計之保險商品,給自己更完善的保障。
目前市場上有部分保險公司特別針對女性特有的需求設計婦女保險商品,其與一般的壽險、健康險不同之處,在於該類商品保障範圍涵蓋一般健康險或壽險通常不予承保的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並加強女性特有或常見疾病的保障,例如紅斑性狼瘡、乳房重建手術、特定婦科手術、類風濕性關節炎等等。
目前市場上的婦女保險商品保障內容並不完全相同,保險範圍除了女性特有或常見疾病外,部分婦女保險商品還包含了懷孕期間的風險甚或投保後出生的嬰兒(例如:先天性重大殘缺、生育保險金等)。由於婦女險商品保障內容多元,金管會提醒女性消費者投保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障內容與給付條件:保險公司針對不同的保險需求,設計不同保障範圍的商品,因此首要應確實瞭解所投保商品的保障範圍及給付條件,除可確保是否為自身所需外,亦可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二、主約或附約:有些商品是以附約型態銷售,須搭配主約方可購買,因此可視自身需求慎選適合商品。
三、除外責任: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為維護自身權益及避免產生理賠爭議,宜充分瞭解。
四、投保限制:一般婦女險多訂有投保年齡之上限,且如已經懷孕,其妊娠週數是保險公司列為考量是否承保的因素之一。
五、等待期間:通常因保障項目不同,訂有30日至90日不等之等待期間,被保險人於這段時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負給付責任的。
上述注意事項在保單條款中都有明確的約定,金管會提醒女性消費者於投保前可向保險公司索取保單條款樣張,充分瞭解欲投保之保險商品內容後,慎選最適合自己的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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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利業者有所遵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擬訂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審查通過,金管會將於近日公告並自100年8月1日施行。
金管會表示,鑑於國人因普遍使用汽車作為日常生活交通工具,進而對相關汽車保險之需求殷切,藉以移轉相關風險。目前對於汽車保險保險人與要保人雙方權利義務規範,業有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之規定,可供遵循,惟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尚未訂定,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訂定本規範。
「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共計32點,其中應記載事項共計26點,不得記載事項共計6點,重點分別如次:
一、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及保險標的物基本資料。
(二)契約重要內容:「保險商品名稱」、「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約之年月日」、「自負額」、「告知義務與契約之解除」、「保險費之交付及不交付之效力」、「終止契約之條件及方式,與終止後保險費退還之計算方式及其效力」、「全損理賠的條件、程序及同一保險契約承保其他險種類別未滿期保險費之處理方式」、「不保事項及加保事項」、「代位」、「保險競合之處理」、「保險標的及契約權益移轉」、「防範損失擴大之必要行為與費用償還」、「修理前之勘估」、「危險發生之通知義務」、「理賠範圍及方式與理賠申請應具備文件」、「和解之參與(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適用)」、「直接給付請求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適用)」、「保險理賠給付之期限及遲延利息之計算」、「失竊車尋回之處理(汽車竊盜損失保險適用)」。
(三)其他重要事項:「保險契約無效之原因」、「保險契約之構成」、「保險契約之解釋」、「申訴、調解與仲裁」及「管轄法院」。
二、不得記載事項:明定「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保險公司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為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不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及「不得記載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及「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十五日」等項,為不得記載事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檢附「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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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附件: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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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鑑於公司治理及其資訊揭露之重要性、保險業財務、業務應揭露事項及其更新頻率應配合實際需求通盤檢討,並為促使資訊揭露與國際趨勢接軌,以更強化保險業資訊揭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擬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落實並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制度,明定說明文件記載內容包含公司治理,並增訂公司治理應記載事項。
二、定明公司概況、業務概況及財務概況應記載事項之更新頻率。
三、增列揭露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
四、說明文件內容中特別記載事項修正為其他記載事項,並修正應記載事項。
金管會表示,為徵詢各界意見,會將修正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保險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保險局提出(金管會保險局便民電子服務窗口網址為http://www.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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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財產資訊公開總說明│財產草案對照表│人身資訊公開總說明│人身資訊公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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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AKA Holdings Ltd.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原已發行股票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HISAKA Holdings Ltd.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原已發行股票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60,000,000單位,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普通股1股,每單位發行價格暫定為新臺幣11元,總額新臺幣66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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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0年5月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部業務人員黃大偉。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部業務人員黃大偉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規定。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黃大偉予以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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