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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n-taipei news-financial-2012-4-23-10-行政院金管會每日新聞-環球郵報-記者-鄢國榮-台北報導-

 

金管會召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會議
2008年金融海嘯後,為提升銀行自有資本之品質,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已於2011年12月16日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Basel III),提出強化全球資本規範之改革方案。金管會為確保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之計算及自有資本之品質能符合國際標準,已研訂「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除於101年3月16日先就應變資本工具之觸發條件邀集相關單位就發行面及投資面等進行意見交流外,並於本(23)日邀集全體本國銀行就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其他內容召開會議,聽取各界意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資本組成項目及提高法定資本要求:明定銀行除計算資本適足比率外,並應計算普通股權益比率及第一類資本比率。自108年起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7%、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8.5%及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10.5%,以及增訂於102年至107年過渡期間內將逐年提高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之最低要求。
二、增訂槓桿比率之計算:為避免銀行過度運用財務槓桿,增
訂銀行應自102年起依「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草案規定(下稱計算方法說明)計算並向金管會申報槓桿比率。
三、修正其他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應符合之條件:為確保其他第一類及第二類資本之條件能符合國際規範,修正銀行發行普通股以外之資本工具,應符合繼續經營假設下之標準,其特性包括受償順位為次順位、資本工具於發生所訂觸發條件之一時(包括銀行普通股權益比率低於5.125%、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或經主管機關依法派員接管等),應轉換為普通股或辦理債務註銷、資本工具無利率加碼條件或其他贖回誘因、股息之支付不得設定為隨信用狀況變動等。
四、增訂銀行於以前年度發行不符合Basel III規範之資本工具於過渡期間之處理:增訂銀行於102年1月1日前發行之資本工具,應自102年至111年之10年內以逐年遞減10%之方式計入資本或不得計入資本之規範。
五、配合Basel III將自2013年起實施,將本次修正條文訂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會中各界意見表達重點,包括銀行於99年9月12日前經金管會核准發行之資本工具,若不符合Basel III所訂資本條件,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102年起得以逐年遞減10%之方式計入資本、建議本次新增之法定扣除項目(如與未來獲利狀況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等)仍得比照Basel III過渡期間規定,以每年遞減20%之方式自資本扣除等。另與會業者提及金控公司之子銀行發行應變資本工具,如選擇於發生觸發條件時,轉換為金控母公司普通股之可行性及相關作業程序等,將透過銀行公會與金管會共同成立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持續研議工作小組」第一支柱分組進行研議。有關各銀行所提相關意見,金管會表示,為利明(102)年起順利實施Basel III,將綜合考量各界意見、國際規範及國內銀行業之經營環境,發布管理辦法及計算方法說明修正草案之Basel III暫行版本,請各銀行進行試算,評估實施影響後再依法規修正程序進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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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4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榮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9967)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933,33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9,333,330元乙案,核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4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暨其業務人員林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4條第1項第7款、第13款及第14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1項第7款、第13款及第1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林OO有於傳播媒體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之廣告行為、以不正當內容作為推介個別有價證券之依據及引用過去績效或其他易使人認為確可獲利之類似文字或表示等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處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糾正,並命令大華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人員林OO1個月業務之執行。

叁、核准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20)日核准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富蘭克林華美全球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全球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經評定其債務發行評等達BBB/Baa2級以上之債券為限;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等級經評定未達BBB/Baa2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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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電(股)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停止生效新聞稿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9967)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6,933,33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9,333,330元乙案,核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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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99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處分。
一、裁罰時間:101年4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資金運用作業,經查該公司有未確實建立及更新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對象之歸戶制度資料,且投資利害關係人股票,僅由副總經理核決,有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及新增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等缺失,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並違反本會96年5月28日裁處書「依保險法第149條第2項第4款規定限制該公司自文到日起不得與關係人新增交易」之交易限制處分,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規定處罰鍰計新臺幣180萬元整,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予以糾正並命該公司於文到1個月內檢討行為時相關失職人員違失責任並懲處具報。另該公司辦理團險保費收取作業,經查已蓋妥公司收費章之空白團體保險保費收據,有置於辦公場所之開放空間,未連續編號亦未設簿控管使用情形,亦未建立定期盤點自行查核制度,核與「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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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原則同意中華開發金控公司投資凱基證券公司100%股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01年4月19日原則同意中華開發金控公司(下稱開發金控)投資凱基證券公司100%股權。
另查開發金控董事(含法人及其代表)中,計有陳鑫及張立人以個人身分持有凱基證券公司普通股,分別為351,831股及10,198股。如扣除該2席董事,則開發金控該次董事會應出席董事15人,計出席且無利害關係之董事13人同意通過,仍符合董事會重度特別決議標準。金管會已要求開發金控應將該2人持有凱基證券股份情形,對外揭露說明。
中華開發金控公司旗下目前有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及大華證券公司等2家子公司。本次以公開收購及股份轉換方式取得凱基證券公司100%股權後,該公司將繼續進行其旗下二家證券子公司之整合工作。該公司將凱基證券公司納入成為100%子公司後,資本規模將達1,554億元,證券子公司營運據點將增加為1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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