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6月1日後未申(換)領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者  不得經營計程車派遣業務 (共438字)

    依「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25條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經營計程車衛星派遣服務者,得於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辦妥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已依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領有電臺執照,或依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經營計程車派遣服務者,得於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檢具電臺執照或營業執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換領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
    公運處表示,該辦法修正條文施行至今已滿1年,大部分派遣車隊均已向該處申(換)領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惟包括友好衛星車隊,義交計程車無線電臺及青溪衛星車隊等3家車隊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故依法已不得經營計程車派遣業務,該處並已撤銷其原先加入本市「0800055850」智慧型叫車轉接系統資格,停止電話叫車服務。
    公運處最後表示,若派遣車隊未取得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依法不得經營派遣業務,倘經查獲仍有經營派遣業務之情事者,可依公路法第77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停業;另呼籲民眾選擇合法之派遣車隊搭車,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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