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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6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山太士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 證券代號3595)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6,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原檢附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業於101年6月5日自行補正並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奇美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4960)原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8,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8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5月28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1年6月5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6月5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台耀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4746)申報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500,000仟元乙案,因原檢附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1年6月5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217)原申報發行國內第3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26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5月30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1年6月5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6月5日起重新起算申報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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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案
配合證券交易法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將外國公司納入規範,及公開發行公司將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金管會爰研擬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要內容如下:
一、 未來公開發行公司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係以合併財務報表為公告申報主報表,考量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風險主係由母公司承擔,爰明訂財務報告係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該準則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項目,以資明確。
二、 明訂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並配合外國公司尚無印鑑章使用之慣例,訂定有關印鑑章規範之除外規定;復外國公司僅申報合併財務報表,爰規範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以資明確。
三、 因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建設公司實務需求,爰放寬建設公司同業間因預售屋銷售合約之需要,得連帶擔保履約保證責任。
四、 為落實資訊及時公開,並利公開發行公司遵循,爰增訂事實發生日之定義,為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期孰前者。且為使各行為義務期間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爰修正為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五、 考量公開發行公司及外國公司之子公司股票如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10元,爰增訂其實收資本額之計算,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股本溢價之合計數為之,以茲明確。
本草案將於近期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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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及周邊單位相關監理法規修正草案預告
配合期貨業、期交所及證交所自102會計年度開始直接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以下簡稱IFRSs)編製財務報告,金管會研議修正下列期貨業、期交所及證交所之監理法規:
一、 因應期貨商將自102會計年度開始直接採用IFRSs,考量期貨商行業特性,對期貨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維持適度監理,爰擬具「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草案,要求期貨商應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個別財務報告。
二、 另配合IFRSs之實施,擬具「期貨商管理規則」、「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修正草案,修正有關財務報告及會計項目名稱規定,例如將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固定資產修正為不動產及設備等,並訂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
金管會將依程序就上開法規修正草案辦理預告,徵詢外界意見,修正草案將公告於金管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民眾如有任何意見,自公告日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提出。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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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澄清媒體報導該會安排安盛集團承接英傑華持股並非事實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稱金管會)表示,關於媒體本日報導金管會有意安排安盛集團承接英傑華在第一金人壽持股乙事並非事實,特予澄清。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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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個人傷害保險費率之危險發生率」
金管會已研議完成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計算保險費採用之危險發生率下限規定之修正案,將現行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設計之發生率下限規定由萬分之8.181之80%(即萬分之6.545)調降為萬分之8.181之50%(即萬分之4.091),並自101年7月1日起實施,近日將循程序辦理修正發布事宜。
目前市場上常見之傷害保險依商品出單方式區分為主約及附約二種類型,主約可單獨出單,附約則為需搭配其他主約保險商品併同出單。金管會鑑於近年產、壽險業承保之個人傷害保險實際經驗死亡率呈現平穩狀態,為使個人傷害保險費率更具合理性,經邀集專家學者,產、壽險公會及相關週邊單位等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共識,將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設計之發生率下限標準調降至萬分之8.181之50%(即萬分之4.091),附約則維持不變(即萬分之8.181之50%),未來並將持續檢討。
預期本次危險發生率下限標準調降後,該類保險商品之保費可適度降低,民眾可依自身需求規劃適足保障。金管會在此提醒民眾,傷害保險主要係提供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方得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不包含其他非意外(如疾病等)所致之保險事故,故該類商品之保費相較於其他類型之人身保險較低,民眾可考慮購買傷害保險來因應生活中可能存在之意外事故所致風險。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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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
金管會為引導保險業資金參與行政院積極推動之各項公共建設事業投資,並為使保險業於參與公共投資時得對被投資公司之重大營業政策適度表達意見,已研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保險業投資於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公共投資項目之事業時,對於同一對象之投資上限由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25%提高至35%。
二、配合「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廢止及新訂「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修正引用之法據。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此次修正內容更臻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日起7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ben0907@ib.gov.tw)方式向保險局提出。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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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130)原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計新臺幣20,000,000元乙案,前因該公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5月24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於101年6月1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且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101年6月1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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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情商客戶動撥放款虛增月底存放款餘額,核未建立有效內部控制制度,處以新臺幣45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1年5月24日(本會第407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有情商客戶動撥放款循環動用額度或存單質借一個營業日,虛增月底存放款餘額,並有由員工代為支付借款利息之情形,顯示該社為拓展業務,於相關控管制度,尚無法有效禁止行員以不當手段達到業績目標,內部控制制度顯有疏漏之處。核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核處該社新臺幣45萬元罰鍰。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已函請高雄市政府督導該社應落實執行相關檢核機制,並責由該社稽核室按月查核各分社動撥放款及存單質借情形。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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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4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普通股65,278,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52,780,000元乙案,該公司因原檢附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1年6月1日自行補正並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預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叁、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之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11日經董事會通過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惟遲至101年5月10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核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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