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23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富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3475)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29,160,701股,每股面額10元,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91,607,010元乙案,該公司因原檢附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1年7月20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發布有關證券商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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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簽證精算人員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對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對該公司未提足法定準備金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對簽證精算人員處以警告之處分。
一、裁罰時間:101年7月2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第144條第4項及第17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一)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度以前部分長年期以及保險期間一年期以下保險商品之有效契約法定準備金提存不足,違反保險法第14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爰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二)陳啟崇君於擔任國寶人壽98年度簽證精算人員期間,未確實揭露該公司準備金有少於法定要求之事實,違反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10條規定,依保險法第144條第4項之規定,予以警告之處分。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準備金提存作業。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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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101第2季辦理上市(櫃)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歸入權情形案
新聞稿  2012/07/20
投保中心101第2季辦理上市(櫃)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歸入權情形案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以股東身分催促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或由其代位行使歸入權案件,截至101年6月30日止辦理情形如下:
一、101年度第2季執行結案24件,結案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6,415,537元。
二、自83年下半年度至100年下半年度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6,260件,應歸入金額3,104,266,434元;已行使結案6,126件,已歸入金額1,948,194,392元;未結案件134件。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投保中心將持續督促各該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對其內部人因短線交易所獲致之利益尚未歸入公司者確實執行請求。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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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針對南山人壽得標世貿二館地上權案之說明
有關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昨(19)日發布新聞稿表示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28、29、30地號市有土地開發及設定地上權招商案(下稱世貿二館地上權案)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得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對於壽險業資金參與國內公共建設以促進經濟發展,如符合法令相關規定,金管會均予支持,另本案將依照潤成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成投資)及南山人壽提出之承諾及附負擔內容,確實要求該二公司遵守。
金管會於審核南山人壽股權移轉案過程中,潤成投資承諾於取得南山人壽股份後,潤成投資、潤成投資上層6家股東、最終受益人及渠等之關係人(以下合稱潤成投資及關係人),不得有與南山人壽共同開發不動產等情事,並應請南山人壽於股權交割後一個月內,向金管會出具經董事會通過之相同承諾書,且將承諾事項列入南山人壽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內遵循。金管會於認可潤成投資附停止條件內容,即已將上開事項列為附負擔內容要求潤成投資確實落實,南山人壽亦已就上開事項出具承諾書,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遵循。
本案金管會於臺北市政府審標過程中,已提醒臺北市政府有關潤成投資及南山人壽之前對金管會之承諾事項及附負擔內容,另並將於近期請南山人壽到會說明本案規劃及執行是否牴觸附負擔內容,未來亦將持續要求潤成投資及南山人壽落實前開承諾事項及附負擔內容,以貫徹對南山人壽之強化監理措施。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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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召開公聽會了解金控及銀行業者對於投資大陸地區「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融資性擔保公司」之看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鑑於經濟部於今(101)年4月公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禁止類經營項目」,開放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得投資大陸地區「小額貸款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融資性擔保公司」,金管會為了解金控或銀行業者於上述法規開放後,對於大陸業務發展布局及投資上揭大陸地區三類金融相關事業之意向及順序,於本(19)日邀集金控及銀行業者參加公聽會。
依「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規定,金控或銀行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得投資大陸地區金融相關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截至目前為止,金管會已核准金控、銀行子公司赴大陸投資12家融資租賃公司、2家創業投資事業及1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今日公聽會計有16家金控公司及11家銀行出席,依會中各銀行表達之意見,仍以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經營銀行業務為主要考量,投資金融相關事業係階段性及過渡性策略,其中有5家業者表示有意願赴大陸投資前揭三類公司,目前仍以小額貸款公司為優先順序,至於融資性擔保公司及消費金融公司是否可形成適當的商業模式,尚需進一步觀察。
金管會對於金控或銀行子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原則上希望有妥適的風險管理機制,方向如下:
一、 依據其業務經營所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訂定符合金控或銀行母公司政策且有效之風險管理機制;
二、 控制槓桿倍數及舉債;
三、 適足與妥適的資產評估及損失準備提列;
四、 應根據其所有營運活動訂定相關作業規定並建立完善之內 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針對本次會議業者所提意見,金管會將綜合考量,納為政策參考。
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3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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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中心101第2季辦理上市(櫃)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歸入權情形案
新聞稿  2012/07/20
投保中心101第2季辦理上市(櫃)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歸入權情形案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以股東身分催促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對內部人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或由其代位行使歸入權案件,截至101年6月30日止辦理情形如下:
一、101年度第2季執行結案24件,結案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6,415,537元。
二、自83年下半年度至100年下半年度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6,260件,應歸入金額3,104,266,434元;已行使結案6,126件,已歸入金額1,948,194,392元;未結案件134件。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投保中心將持續督促各該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對其內部人因短線交易所獲致之利益尚未歸入公司者確實執行請求。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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