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7月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905)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轉增資配發新股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2年7月8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 2436)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乙案,該公司因檢送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2年7月5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303)申報以盈餘785,229,86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78,522,986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處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代號5257)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8日
二、受裁罰對象: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曾○○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11條及第30條第1項第4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7月16日簽約購買CIGS銅銦鎵硒太陽能電池製程工藝技術及相關研發設備,其中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1.83%,惟未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且未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1條及第30條之規定;次查該公司遲至102年4月25日始將該案補提董事會追認,核有違反該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核准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凱基新興亞洲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7/5核准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凱基新興亞洲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基金保管機構由第一商業銀行擔任。前揭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新興亞洲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新興亞洲地區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上述新興亞洲國家或地區發行或交易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另該基金得投資於新興亞洲國家之高收益債券,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

肆、核准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華頓全球核心價值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8)日核准華頓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債券型「華頓全球核心價值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整,基金保管機構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券,國外地區包括美洲、歐洲、亞洲、非洲、大洋洲地區;及開曼群島、英屬百慕達群島、模里西斯、英屬維京群島及英屬馬恩島等國家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包括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或前述國家或地區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
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符合基金信託契約規定之國內外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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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信用卡業務資訊系統暨資料處理委外及資訊設備採購作業,核有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102年7月9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行長期將信用卡業務之主要資訊系統委外單一關係人,對受託機構終止服務之緊急狀況,未制定應變計畫,避免服務中斷風險,內部制度未能辨識評估重大風險,風險未限制在可承受範圍內之虞。委外合約內容未符「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影響銀行權益。未建立妥善採購制度,單一關係人得標比率偏高,易衍生人為操作弊端。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及未確實執行。
五、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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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注意一般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的差異
暑假來臨,民眾常利用暑假期間至遊樂場遊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一般來說,遊樂場業者會代遊客投保傷害保險,保險費則內含於門票中,另業者為移轉本身或其受雇人經營業務行為或營業處所設施不良造成第三人損害之風險,亦多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提醒消費者,一般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及理賠處理均有不同,金管會為使消費者瞭解二者的差異,特別提醒說明如下:
一、保險標的:責任保險之保險標的為賠償責任,包括第三人之體傷或財損,傷害保險之保險標的為被保險人之生命和身體。
二、承保範圍:所謂責任保險係指「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之保險契約;傷害保險係指「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之保險契約,前項「意外傷害」,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三、保險理賠之要件:一般責任保險須具備三要件,即「須為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賠償責任」、「須為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及「須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傷害保險則以被保險人之身體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為要件。
四、被保險人:一般責任保險係以事故發生時「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為被保險人;傷害保險則以意外事故發生時受有體傷之人為被保險人。
五、理賠給付之處理:一般責任保險係為填補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失,例如民法上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侵權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其給付之處理係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經過和解、調解、判決或仲裁等過程,確定被保險人應負之責任損失時,在保險金額的範圍內依實際損失金額給付保險金,責任保險所定的保險金額僅為保險人保險給付之最高限額,若責任保險之保險金額不足以賠付,超過保險金額之部分仍須由侵權行為人自行負擔;至傷害保險給付的內容通常包括死亡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等三項,保險事故發生後,係由保險人依約定之保險金額作為死亡或殘廢保險金之計算依據並據以給付,另依實際支付之醫療費用或依日額方式給付醫療保險金。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8968-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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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促進外資參與證券市場
為增進外資投資之便利性,促進外資參與債券、基金市場,以擴大我國證券市場規模,金管會前廣徵證券商公會等單位意見,並徵詢中央銀行及財政部意見,研擬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境外外資投資外幣計價債券或外幣計價基金得免辦理外資登記及指定保管機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外國發行人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其匯入資金未辦理新臺幣結匯,得不適用本辦法;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發行公司發行之外幣計價普通公司債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境內募集發行除貨幣市場基金外之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匯入資金未辦理新臺幣結匯,得不適用相關證券開戶、銀行開戶、證券保管及帳務登記等規定。
二、 開放證券商得擔任境外外資之保管機構:修正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指定經本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
三、 刪除投信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投信基金得投資發行公司之限制:考量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而間接投資國內企業並無影響企業經營權之疑慮。為利發展國內資產管理產業,爰刪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證券之發行公司受主管機關規定之限制。

本次修正之預期效益如下:
一、 擴大外資參與我國債券及基金市場:開放境外外資投資在境內發行之外幣計價債券或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得免辦理外資登記及指定保管機構等法規鬆綁措施,將大幅簡化外資投資國際債券程序及成本,增進外資投資債券之意願,提升我國債券市場之吸引力,亦得將國內投信基金在臺之銷售對象由國內投資人擴及外資,有利資產管理業之國際銷售。
二、 增加證券商之業務範圍及促進證券市場之活絡:開放證券商得擔任境外外資之保管機構,可提供不同規模之外資多元選擇,有助於促進證券市場之活絡及增加證券商之實質收益。

綜上,本管理辦法修正將有助於外資投資我國證券市場之便利性,促進證券業之業務發展,進而擴大我國債券與基金市場等多項效益。金管會將依規定儘速辦理法規預告,廣徵外界意見,歡迎外界提供寶貴意見。

聯絡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2774-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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