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委員會議決議潤成投資申請取得南山人壽股權案附條件許可,申請人須於完成金管會所列條件並函報認可後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本(9)日委員會議已就潤成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成投資)申請擬取得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97.57%股份之申請案,決議請潤成投資於文到60日內完成金管會所列許可條件,並函報認可後生效。
潤成投資於本(100)年(以下同)2月10日向金管會提出擬取得南山人壽97.57%股份之申請案,因送件資料尚有不足,金管會於2月22日函請潤成投資補正,潤成投資於3月9日函送補正資料,金管會於3月25日再次函請潤成投資於一個月內補正,潤成投資則於4月25日函送補正資料。金管會係依據保險法第139條之1第5項授權訂定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及五大審核原則審查潤成投資之申請案,並秉持獨立、公正、專業、效率之立場審慎審核。
金管會經參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潤成投資對保障員工權益部分出具承諾之意見,且審視潤成投資已就長期經營承諾及有財務能力因應未來增資需求等提出具體作法,爰本(9)日金管會委員會議針對3月25日6項補正重點及潤成投資補正回應內容,經決議重點如下:
一、 有關潤成投資提供新臺幣(以下同)300億元現金或等值資產於主管機關認可之保管帳戶內乙節,金管會就評估保管資產價值,基於審慎穩健原則,並考量潤成投資已承諾本年底前將增資南山人壽100億元,以及兼顧保管資產之流動性,除潤成投資已提出擬交付保管之有價證券外,再請其提供60億元現金交付保管。潤成投資應就所提出擬交付保管之資產,及金管會所要求補提之60億元現金,於文到60日內完成交付保管,並提供經金管會認可且已與保管機構簽約之保管契約,及提供由保管機構出具之保管資產明細表;另應提供擬交付保管之資產,未有設定任何負擔之證明文件。
二、 有關潤成投資及其上層股東應就金管會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辦理及其承諾事項,應於事前提報董事會,及於事後提報股東會,並依資訊揭露相關規定公告相關重大訊息乙節,潤成投資及上層股東表示將依上開要求辦理,經決議請潤成投資及其上層股東等應就金管會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辦理及其承諾事項,於文到60日內提報董事會通過,並提供董事會議事錄。
三、 有關潤成投資就保障保戶及員工權益、資金來源及具有專業能力經營南山人壽部分,均已提出相關承諾及說明,原則可予接受。
四、 有關為強化潤成投資對南山人壽之長期經營承諾,針對潤成投資所提出之信託計畫乙節,金管會要求潤成投資應將前述取得南山人壽時股份交付信託之比例提高至100%,且尹衍樑先生等具控制力之最終受益人,應出具對潤成投資之股東有長期控股之承諾書乙節,潤成投資已針對金管會要求,將潤成投資取得南山人壽時股份交付信託之比例提高至100%,另尹衍樑先生等具控制力之最終受益人,亦已出具對潤成投資之股東有長期控股之承諾書,原則可予接受。
五、 為強化監理,潤成投資應於取得南山人壽股權後,潤成投資、潤成投資上層股東、最終受益人及該等之關係人(下稱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除取得金管會核准外,不得向南山人壽借款,且不得透過南山人壽轉投資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或其他有價證券,亦不得透過南山人壽向申請人及其關係人購買其所擁有之不動產,及不得與南山人壽共同開發不動產,並應請南山人壽於股權交割後一個月內經董事會通過出具相同承諾書,將承諾事項列入南山人壽內控與相關制度內遵循。
六、 潤成投資於取得南山人壽股份後,負債比率不得超過申請資料所提出之48%,且應逐年降低。
七、 為確保南山人壽之專業經營,請潤成投資擇覓合乎保險專業資格之董事長人選乙節,潤成投資已延攬郭文德先生擔任未來南山人壽董事長,郭文德先生經核其資格條件尚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5條之規定。
南山人壽為國內具相當規模之壽險公司,金管會於辦理本案過程中,秉持依法、獨立、專業審查之立場辦理,面對社會各界對於本案之關注,金管會均予審慎處理,對於潤成投資所提承諾事項,金管會亦將嚴格要求落實,並將持續對南山人壽採取強化監理措施,確保其健全經營,以維保戶及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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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4863號
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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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11點修正規定│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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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境外商品應透過合法銷售機構,以維護自身權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呼籲投資人,投資境外商品應透過合法之銷售機構,投資前更應再次確認投資標的之合法性,以確保自身投資權益。透過非法之銷售機構,不僅糾紛多且隱含多種投資風險,投資人應特別留意。另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已於100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提供訴訟外公平合理、迅速有效、專業之紛爭解決途徑,故透過合法銷售機構投資境外商品所生糾紛,即得適用該法並獲得保障。
目前境外基金合法銷售機構包括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銀行(或信託業)等管道,投資人可從公司名稱初步判斷基金銷售機構之合法性,但要特別注意非法業者常以「投資顧問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類似名稱,企圖魚目混珠,使投資人誤認係合法銷售機構。投資人如要確認合法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及合法的境外基金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www.sitca.org.tw)及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查詢該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是否合法,以及所投資之境外基金是否經金管會核准。
為防範非法銷售機構向國內投資人銷售境外投資商品所衍生之投資紛爭,目前金管會除積極宣導投資人知悉相關常識與判斷方式外,亦請同業公會等週邊單位加強媒體宣導並於網站上揭露;亦主動移送相關違法案件請檢調單位進行偵查,以及鼓勵民眾如發現有不肖人士非法銷售境外投資商品情事,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向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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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通過訂定「財產保險業就其經營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草案及修正「保險業辦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跨險別沖減應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強化財產保險業因應天災發生後之清償能力及健全經營,爰訂定「財產保險業就其經營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以下簡稱天災保險各種準備金規範)及修正「保險業辦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跨險別沖減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注意事項),並已於今(9)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近日內將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事宜。
依現行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規定,有關財產保險業經營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係比照其他險別提存各種準備金,考量該等業務具發生頻率較低、損失幅度極大之特殊性質,金管會參酌國外相關規範及國內主要業者依精算模型計算結果,擬具前揭天災保險各種準備金規範草案及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天災保險各種準備金規範重點:
(一)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賠款準備金等提存方式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依現行規定比率(7%)提存;提存超過30年者,得收回以收益處理。(現行依簽證精算人員評估收回機制辦理,提存年數多為20年)
(三)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應以預期賠款及實際賠款之差額75%提存(現行為15%);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預期賠款,採預期損失率不低於自留滿期保費之60%計算。
(四)商業性地震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為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18倍,颱風洪水保險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為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8倍。(現行均為60%)
二、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
為強化並確保業者因應天災發生後之清償能力,增訂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因發生地震、颱風洪水之重大事故而以業務性質分類相同險別辦理跨險別沖減後仍有不足情形時,於提出不足險別及被沖減險別之特別準備金補強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業務性質分類不同之險別沖減。
本案係配合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對地震、颱風及洪水之危險費率自100年7月1日起由依精算模型釐定,為強化業者因應天災發生後之清償能力,並達保障保戶之目的,金管會乃訂定上揭提高天災保險之準備金提存標準之規定並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此外,金管會同時呼籲業者應加強落實天災保險風險管理及損害防阻機制。
檢附「財產保險業就其經營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等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草案及「保險業辦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跨險別沖減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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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檔案:天災準備金規範│危險變動準備金跨險別注意事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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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核准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凱基新興市場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8)日核准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凱基新興市場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由第一商業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3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及新興市場國家中小型公司之有價證券。該基金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投資於新興市場中小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含)。所稱中小型公司係指總市值不超過50億美元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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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s服務中心揭牌啟用
為協助企業順利導入IFRSs,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特於證券期貨局設立「IFRSs服務中心」,並於今(8)日由陳主任委員裕璋親自主持揭牌典禮,且邀請各會計師公會、會計師事務所、上市(櫃)公司及證券周邊單位負責人參加,共同見證國內各界為如期於102年導入IFRSs所作努力。
陳主任委員裕璋表示, IFRSs服務中心為主管機關、企業與會計師之間溝通聯繫之橋樑,提供一整合性服務平台,強化企業信心,積極協助企業導入IFRSs。
服務中心成員來自金管會各周邊單位及各業務局嫺熟IFRSs之同仁,分為一般產業組及金融產業組,按業別輔導企業,另設有「顧問諮詢小組」,做為服務中心智囊,由會計基金會及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參與,使服務中心之陣容更加堅強。
服務中心近日已開始洽詢第一階段IFRSs之公司,瞭解各公司導入IFRSs情形,經評估須輔導之企業,服務中心將視企業意願,拜訪企業或邀請企業至服務中心協談會晤,以釐清企業導入時面臨之問題。
金管會將持續推動協助企業導入IFRSs之各項工作,包括製作IFRSs轉換範例等,各上市(櫃)、興櫃及金融業者,如有適用疑義或相關問題,歡迎洽IFRSs服務中心,服務中心將竭誠協助企業。
IFRSs服務中心聯絡電話號碼為:一般公司27747477~7486、銀行、金控及票券公司27747487~7489、保險公司27747490~7491、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公司27747493~7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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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台南企業(開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普通股股票計57,304,868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73,048,68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後,得列為上市股票。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合一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4743)申請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0元,俟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案。
五、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266)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43,969,740元及員工紅利3,538,68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股票4,679,390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原檢附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100年6月2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23,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38,000,000元,員工認股權憑證1,200,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200,000股,及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63,070,000元、員工紅利2,618,587元及資本公積8,330,00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7,269,000股(含員工紅利發行新股129,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2,690,000元申報乙案,因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100年6月7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100年6月7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6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及第49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5日於客戶盤中期貨交易帳戶權益數已低於維持保證金之情形下,未以當面或電話方式辦理保證金追繳通知,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參、處大成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6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成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謝麗雲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成國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2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以應收帳款轉增資美國子公司Brighton-Best International, Inc.,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惟至100年1月
21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核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