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產物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今日對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276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與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第171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該公司辦理核保作業授權未具核保人員資格者代理核保,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4款第1目及第17條規定;各險要保書有酬金支付對象與要保書所載招攬人員不同,違反同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及第6目規定;由未具理賠人員資格之核保人員及保單原核保人員辦理理賠,違反同辦法第8條及第15條規定;汽車保險要保書未報送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5條或第20條規定;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給付,對殘廢給付之認定,未取具各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列醫院層級開立之殘廢診斷書、看護費用給付未取得支出憑證及膳食費給付超逾實際支出憑證,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2項與第2條第2項第4款及第3項第2款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276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及保險業務應確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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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情事,應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及第168條第4項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之公司債有無擔保者,以及購買利害關係人有價證券未於交易前提報董事會並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決議等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及第4條第1項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8款規定,共計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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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百慕達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為金管會)今日對英屬百慕達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作出處分,金管會於100年度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分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情事,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英屬百慕達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英屬百慕達商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與大陸地區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往來,有事前未報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另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作業,商品相關文件有未以顯著文字說明或字體刊印及商品對帳單僅揭露當期費用總額,未揭露各項費用明細,以及辦理投資型商品專案查核作業有未將「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有關內容列入稽核項目。以上缺失核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6條第1項、保險法第146條第6項授權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訂定之「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4點第7項第3款第10目、第5項第1款、第5點第3項及第8點,以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13點規定不符,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1條第1項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另請該分公司就相關缺失加強內部作業控管機制。
五、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業務及資金運用作業,並應加強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管,以共同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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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6月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8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383)申請撤回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四、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8942)申報以股東股息紅利61,600,410元,轉增資配發普通股6,160,041股,每股面額10元乙案,該公司因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及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01年6月6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參、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富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管理規則第55條第23款、本會100年2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040741號令。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證券經本會許可經營期貨自營業務,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有逾規定比率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富證券新臺幣12萬元罰鍰。
肆、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亞洲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洲投顧)。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亞洲投顧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顧問事業,受雇人梁員於該公司製播之電視節目從事期貨交易分析時,有直接招攬客戶加入會員之廣告行為,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亞洲投顧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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