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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邀會計師業者召開座談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為加強與會計師業者之雙向溝通,於今(13)日邀集四大及中小型等16家會計師事務所舉行座談會,並由陳主任委員主持。
本次座談會金管會主要就「會計師業現況與監理重點」、「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s)」及「推動XBRL」等議題與各事務所廣泛交換意見,與會代表發言踴躍,對於政府推動導入國際會計準則(IFRSs)均表支持應如期實施,與會事務所並對於不動產開帳方式及續後評價均表示支持金管會政策。另對於金管會近期派員赴中小型事務所瞭解其輔導客戶導入IFRSs情形,並對所提出相關疑義予以充分說明,肯定金管會所給予之協助。
金管會表示,秉於職責除監督管理外,亦注意對業者之輔導,並朝興利協助業者發展為目標,主管機關與會計師業者為夥伴關係,期許這個行業永續發展並能與政府緊密合作,共同為資本市場之健全發展而努力。本次座談會會計師業者提出許多寶貴意見,充分達到與會計師業者意見交流之目的,未來金管會將持續舉辦類此座談會,建立與業者溝通之橋樑,以強化政策制定之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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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澄清媒體有關潤成投資公司以60億元取得南山人壽資產之報導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本(13)日媒體報導潤成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成投資)以60億元取得資產1.76兆元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內容與事實不符,金管會特予澄清。
潤成投資申請取得南山人壽97.57%股份案,業經金管會100年6月9日委員會議決議請潤成投資於文到60日內完成金管會所列許可條件,並函報認可後生效。本案潤成投資取得南山人壽需負擔之金額,除買價21.6億美元(約合新臺幣624億元)外,金管會亦要求潤成投資另提供300億元現金或等值資產交付保管,以因應未來南山人壽可能之增資需求,而上述媒體報導之60億元,乃為金管會基於審慎穩健原則,在評估潤成投資提供之保管資產後,所額外增加的現金額度。
金管會對於潤成投資取得南山人壽股權之買價,要求其負債比率不得超過48%,其上層股東出資需以自有資金或現金增資為之,且潤成投資之負債比率應逐年降低,因此,對潤成投資之舉債槓桿已有一定程度之限制。另外,金管會要求之300億元保管資產包含具流動性之現金(即為上述60億元)及有價證券,且與南山人壽未來增資需求,已建立有效之連結機制,亦即該保管資產提供南山人壽增資的保證;並且當未來保管資產價值有變動,金管會亦已設計增補機制,以確保南山人壽保戶之長期權益。綜此,媒體報導潤成投資僅以60億元取得南山人壽1.76兆元資產,顯與事實不符。
本案金管會已依保險相關法令及五項審核原則予以審查,未來潤成投資如成就金管會所列條件並經認可取得南山人壽經營權後,金管會亦已針對南山人壽資金運用提出嚴格之監理機制:
一、南山人壽之資金運用需符合保險法令規定。
二、潤成投資應於取得南山人壽股權後,潤成投資、潤成投資上層股東、最終受益人及該等之關係人(下稱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除取得金管會核准外,不得向南山人壽借款,且不得透過南山人壽轉投資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所發行之普通股、特別股、或其他有價證券,亦不得透過南山人壽向申請人及其關係人購買其所擁有之不動產,及不得與南山人壽共同開發不動產。並且應請南山人壽於股權交割後一個月內經董事會通過出具相同承諾書,將承諾事項列入南山人壽內控與相關稽核制度內遵循。
三、南山人壽之經營及資本適足性均應符合保險相關法令要求,爾後,如有增資需求,金管會將要求潤成投資即為南山人壽辦理增資。
南山人壽為具相當規模之保險公司,以專業角度而言,南山人壽之1.76兆元資產均受金管會監理,其運用需依保險法令規定辦理,尚非可自由運用,金管會將依法嚴格監理,以保障南山人壽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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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案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17,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70,000,000元暨員工認股權憑證1,8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1,800,000股乙案,因該公司未具體說明股東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並認列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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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1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1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處天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171)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6月10日
二、受裁罰對象:天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偉玲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天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4月11日接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假處分開庭通知,惟遲至100年4月22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6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和證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1項及第2項、第20條第2項、第31條第1項、第37條第4款、第8款及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本會檢查局於99年8月2日至8月18日對康和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康和證券有經紀、自營、承銷、內部控制及公司內部管理等缺失,如自營部交易員利用職務所知悉消息買賣股票、自營部從事有價證券操作未出具分析報告作為買賣決策依據、辦理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作業,有轉讓予非全職員工之情事、推介股票開始執行後五個營業日內為相反方向買賣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子公司康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康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人員設置康和投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來臺招攬、銷售未經本會核備之境外基金。康和證券對子公司監理有欠落實,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對康和證券予以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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